西宁市
市政府办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

2020/08/17 1.3w 阅读 231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6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

就业工作措施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落实就业优先政策

  (一)提高复工复产便利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在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加快实现复工复产重点事项网上快捷办理,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落实全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中小微企业及重大项目复工复产各项工作措施,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开展工作场所、食堂、住宿等场所的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助力企业达产达效。推进投资“审批破冰”工程,精简项目审批和报建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实现审批标准化、报建简便化、平台规范化、服务便民化和监管常态化。加强跨区域联动,重点做好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上下游产销对接和生产调度,抓好用工、用地、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发展、达产达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继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月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实际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123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减负稳岗力度。落实国家关于阶段性减免缓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各项政策,免征全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12月。减半征收全市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6月。20202月至6月,减半征收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20191120211231,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助推产业发展扩大就业。进一步明确规划和项目优先带动就业目标,在编制和评估专项、区域等规划,审批审核备案和评审重大项目时,将重大工程项目、重点产业及新兴行业带动就业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实现全市劳动力尤其是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的产业。加快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制药等新兴产业,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创造就业新领域。(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外资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支持和服务我市各相关单位、企业赴境外开展招商活动,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向农业、新基建等领域发展。支持各类园区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引资平台,加大引进外资力度,提升引进外资成功率,做好外商投资在开展研发合作、用地支持、投资重点产业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外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稳外资环境。(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17大类44小类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可采取先备案后办理、“告知承诺制”审批、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方式,缩减环评审批时间。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准入审批服务。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推进“多证合一”和“一网通办”工作。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西宁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年活动,量化营商环境核心指标,优化提升各项指标便利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创业人员税费和贷款扶持政策。严格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个人贷款贴息最高额度2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最高额度400万元,贴息年限为3年。通过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免除反担保要求。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继续加大对民营企业、双创企业、小微企业等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支持妇女群众创业。(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市妇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创新创业场地支持。盘活闲置厂房、低效利用土地,加强对创新创业重点项目的支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孵化机构,向重点群体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优质的就业创业服务。依托全市各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为返乡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和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积极落实全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无资产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压力。积极争取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企业予以资金扶持。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逐步向各县延伸,扩张门店,带动就业。各县区结合实际,打造或改造12条步行街,拉动消费,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召开2020年西宁市首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线上对接会,启动首届相约高新区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全市中小企业参加青海省2020年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营商环境监督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对个人销售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依法予以豁免登记。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进行规划,通过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有早夜市,发展专业市场、跳蚤市场、小区便民摊点,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业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涉及办理用地手续的,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及时办理,并支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劳动者平台就业。支持劳动者依托各类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引导各类就业创业载体放宽就业人员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积极探索开展与平台就业人员和经营实体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切实保障平台就业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开办网店,指导网络经营者开设线下体验店,扩大就业渠道。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以及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总工会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十五)扩大企业吸纳规模。鼓励全市各类企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市属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招聘时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不得随意毁约。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给予社保补贴、一次性奖励。2020111231,中小微企业每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企业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做好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加大高校毕业生补充教师队伍力度,招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特别是到急需教师的高中和幼儿园任教。组织实施202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17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水利)、支医和扶贫等服务。加大参军入伍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典型先进事迹宣传,激发大学生参军热情,动员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放宽职称评审条件。落实关于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措施。继续加大职称评审政策宣传,优化职称评审流程,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时享受同等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便民服务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开发工作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协助做好社区便民服务工作。开展大学生服务合作组织扩大试点工作,拓宽大学生创业就业渠道,完成我市农民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聘用大学生工作任务。(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市属国有企业,设立见习基地,开发见习岗位,吸纳未就业毕业生见习的,同等享受青年见习计划相关政策。2020年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新增见习基地分别不少于2家,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不少于1家。对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的,见习期满后根据留用率分别按每人每月700元和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每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20201231日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可按照实际中断时间,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补贴按《见习协议》签订的见习期限核算。落实共青团青海省委“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团市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适当延迟办理录用接收手续。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网上面试和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全面准确登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按规定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二十一)引导有序外出就业。强化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依托村级就业服务保障工作联络员,精准收集返岗劳动者相关信息,按照省内就业、跨省出行、集中地区、集中企业进行摸底分类,形成外出农民工基础数据台帐。通过多种途径收集适合农民工就业的岗位信息,并通过“青海人社通”“就业扶贫直通车”“青海省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等,多渠道、分批次发布岗位信息,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全力保障“点对点”运输通道畅通。加强巡逻管控和指挥疏导,积极开展务工人员排堵保畅。对包车集中运送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直通车,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加强源头管控和路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通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支持就地就近就业。落实《青海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16条》和《青海省实施家庭农牧场培育计划》,大力发展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农村劳动力通过创办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支持粮食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劳动力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依托乡村休闲旅游从事生态旅游、生态种养等行业。持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打造一批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环境美丽宜居、管理体制创新、镇容镇貌协调、特色经济繁荣的美丽城镇。引导农民工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鼓励各类组织带动农民工就业。202011123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介绍农民工到户籍所在县(区)以外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分别按每人100元、150元和2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充分发挥劳务经纪人作用,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区)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发挥扶贫公益性岗位托底作用,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二十五)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参加。对积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符合条件的给予脱贫攻坚政策扶持和金融扶贫产业贷款贴息支持。深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积极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活动,通过“海西枸杞采摘”劳务活动平台等方式,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搬迁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安置区,提供就业服务,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补贴、送培训”活动。推动村级公益性岗位开发,结合村情实际合理设置岗位,统筹开发乡村养老服务员、保洁员、道路维护员等就业扶贫专岗,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鼓励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民企助力乡村振兴、“双百”精准扶贫行动,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市扶贫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减少证明材料,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加快推进网上经办,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根据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全省失业保险金的80%,受理期限截止2020123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扣减低保家庭就业成本。对申请低保家庭中有已实现就业的,可相应扣减就业成本,其中,对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扩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符合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比对手段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开展对因受疫情影响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加强残疾人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拓宽渠道积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通过市场渠道仍无法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扩大城乡低保范围。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失业人员及家庭的社会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优化社会救助程序,对确诊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家庭生活陷入长期困难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按照“先纳入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充分发挥“互联网+社会救助”平台作用,全面实现社会救助线上录入、审核和审批。(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三十一)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依托有条件的院校、行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等技能培训。落实大中专院校学生入职补贴、养老服务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扩大养老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展社会就业渠道。开展新型经营主体“人员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按照“新型经营主体三年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全市农牧民参加全省农牧民合作社理事长和合作社财务培训班。 充分发挥职工技能实训基地、职工技能培训点和劳模工匠创新室的作用,开展工会职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西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细则》,结合企业发展、用工需求和在岗职工、城乡未就业人员培训意愿,以各地产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工种和创业指导为重点,按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标准,对城乡各类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支持企业开展新招员工培训、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及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力、“两后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和退役军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东西部协作促进就业创业

  (三十三)强化对口援助促进就业。加大东西部协作项目和产业建设力度,发挥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作用,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强东西部劳务协作,及时搜集发布岗位需求和用工信息,积极协调南京市提供薪酬待遇稳定、技术要求适合我市劳动力水平的就业岗位信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吸纳劳动者就业;及时提供就业咨询、法律援助、权益保障等服务,扩大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协调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分层次分类别分群体精准实施职业技能培训,促进优势资源互补和劳动力合理流动对接。(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优化就业服务

  (三十四)强化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落实失业人员线上失业登记服务,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强化就业服务供给,多渠道收集岗位信息并精准推送,通过“10+N系列”招聘活动,为各类群体搭建就业平台,重点针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加大就业创业服务。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结合疫情防控形势,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对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就业帮扶,对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推荐其他失业人员就业,按减半标准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优化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方式,开展网上办、邮寄办,开通线上咨询服务,为毕业生办理就业调整改派、毕业报到证补办等事项。开展“五送”服务,为全市高校毕业生送1封信、1份报到登记须知、1张就业创业服务卡、1份线上求职服务指南及1份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大线上线下招聘力度,通过互联网招聘、远程面试、人岗智能匹配、精准推送等功能实现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线上精准对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加大困难职工就业服务。搭建供需平台,对接推出一批就业岗位,提供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提升困难职工服务中心功能,开展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法律援助、困难帮扶“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帮助求职人员实现就业创业。开展全市工会实名制困难职工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困难职工实现就业创业。(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以及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与职工协商制定有关方案,并通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三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相关单位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要求,健全完善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保就业需要,促进稳就业环境进一步优化,畅通服务渠道,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切实发挥作用,形成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合力。(市直各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加强资金保障。加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切实发挥各项奖补资金稳就业效益,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等,畅通各项资金申领拨付渠道,简化申报流程。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加速稳岗返还,及时对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强化保障激励。落实《青海省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区,按规定予以表扬激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一)加大督导落实力度。加强对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督查力度,重点督促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等。严格落实各项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就业状况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