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
1.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选派项目负责人,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考核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强化对招标过程管理。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严格问责。(责任单位:招标人)
2.强化监管方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及限额标准,进一步准确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招标人依法选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方式。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服务、监督、履约、结算、审计等各环节监管部门的职责,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各自职责,严格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各县区政府)
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服务
3.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流程电子化运行。完善招标电子化技术规范,升级改造交易系统,开放电子接口,到2020年7月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从信息发布、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上传、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公告、保证金收退以及资料存档、档案查询等活动全程电子化运行。建立纪实留痕制度,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视频资料统一刻录存档,随时备查。(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服务流程。简化评标评审办法,可以采用“承诺制”或者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相应的前置审批。在“全省统一、一网通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交易目录以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信息公开栏目,为各方主体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推动电子担保保函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投标及履约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招投标前期工作环节监管
5.严格落实“场外无交易”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格落实项目进场招标或交易的相关规定,严格禁止“应进场项目不进场”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林草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6.严禁市场准入限制。禁止设置区域性的资格限制条件或区域性的加分歧视条件;禁止以任何形式提高“投标保证金”门槛;禁止通过对投标企业和代理机构进行认证、备案、推荐、入库等各种形式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市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各县区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四、加强招投标评标环节监管
7.加强对开评标现场管理。完善开评标现场管理细则,确保开评标活动规范有序。严格对开评标各类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交易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现场人员的行为督促和管理,评标专家进场必须查验“专家抽取系统短信”和身份证,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加强交易平台见证管理。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和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明确各个环节工作纪律和工作规程,为顺利高效开展交易活动见证服务提供保障。配合招标人、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异常情况协调处理,对各交易活动当事人不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由工作人员及时提醒、纠正、制止;对不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及时向招标人、现场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异常情况联合调处。(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的查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各县区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10.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或存在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履职不严不实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各县区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11.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主动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各县区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12.打造公共资源交易实时监管平台。依托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实时监管平台系统,不断丰富线上线下立体监管手段,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各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实时监管平台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时监管,强化在线监督。(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13.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与举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按规定予以公开。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的线索排查和移交,各相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线索排查,认真梳理核实相关线索,排查线索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并及时将围标、串标违法有效线索移交公安部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移交扫黑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六、建立招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14.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信用平台的有效对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基本信息、“红黑名单”信息、信用档案及招标结果等信息自动化共享交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对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资质和业绩等实行网上公开,及时记录交易过程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凡办必查”机制,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实时查询交易主体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政府)
15.对失信行为采取穿透式惩戒。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行为当事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其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行为当事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当事人的,应及时清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各县区政府)
16.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确保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单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各县区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