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请示》(宁房开〔2008〕5号)悉。根据国务院第十检查组对西宁市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及市政府2007年第91次会议纪要决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土地出让时的前置条件之一。现就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对拟出让地块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由你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提出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规模、销售价格、户型配置、廉租住房配建、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及户型、房屋限价等。
二、开发企业经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提出的相关内容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列出。
三、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有关要求,由你局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书》,并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书》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此复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