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西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水务局(挂西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职责。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职责。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职责。
4.用水计划核定、调整审批职责。
5.水库的降等、报废审批职责。
6.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在河道湖泊设置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3.将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4.将水利工程降等使用或者报废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5.将需拆除、阻断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6.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区行政主管部门。
7.将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职责下放到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供水审核、取水许可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将城市建设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用供水设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治水,强化水资源管理职责。
2.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职责。
3.加强水利建设与监管,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资源利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深化水利改革工作;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组织拟订河道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
(三)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城乡规划及各类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资源保护工作;拟订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执行节约用水政策、措施、规划和相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约用水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监督县区水土保持及有关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区域内主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水库、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
(九)负责对河流、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
发布水资源信息和情报预报。
(十)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河流及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建设;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水利基本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协助实施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十三)负责城镇供水水源、水厂、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回用等涉水工作;负责城镇供排水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接待、宣传、信访、纪检、议案、提案、财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规划计划处
组织拟订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水资源综合、流域综合、水中长期供求、水土保持和防洪等水利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区域内主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监督县区水土保持及有关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年度计划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项目招商引资的协调统计工作。
(三)农村水利水保处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水利基本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等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指导农村水利设施管理与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协助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监督水土保持规划执行情况以及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及其他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督县区水土保持及有关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水政监察和节约用水管理处
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和保护工作;拟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资源保护工作;拟订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量分配方案及水资源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专项规划;负责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负责对河流、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并发布水资源信息和情报预报;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执行节约用水政策、措施、规划和相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约用水社会建设工作;督促、指导计划用水单位做好用水节水基础管理、节水统计和水量平衡测试工作;负责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五)工程建设管理与科技处
负责水利设施、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及治理开发;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负责水利工程和项目设计的技术审查;负责水库、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工作;执行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六)城市供排水管理处
负责制定城市供水、排水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的研究和应用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水厂、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回用等涉水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副县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