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市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有效规范全市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合理处置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2015〕15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宁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对各县区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与西宁市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预案或方案、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共同构成西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级预案配合发挥作用。
各县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在本部门应急预案中增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内容制定或修订现场处置工作方案;工业园区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企业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或修订企业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级层面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国家或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2.1.2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市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发生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3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西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市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和人员培训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有关部门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组成相应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2.2.1应急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2.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2.3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2.4应急保障组
由事发地政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2.2.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设立新闻中心,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2.6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2.7专家咨询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院校、化工企业及环境生态、水文监测、辐射、气象、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组成员由协调领导小组决定聘任或留用,任期五年。
主要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三、预警与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西宁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相邻区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区域进行监测监控:湟水河干流(西宁段)及其主要支流南川河、北川河、宝库河、甘河及火烧沟、铁骑沟、解放渠等河沟渠道;饮用水源地等重要地表、地下水体;主要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参与应急监测相关工作的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本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级生态环境部门。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网络舆情、环保举报、在线监测、下级报告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发现可能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苗头信息,快速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生态环境影响。应当立即派出由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事件处置。抵达现场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要重点关注消防水使用收集处理以及周边大气污染状况,核实事发地周边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协调当地因地制宜采取筑坝拦截、引渠分流、水利调蓄、投药降污等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污染,消除环境影响,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且一时无法辨别影响程度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四、应急处置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由事发地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积极应对的同时立即上报省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配合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市(州)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2)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和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了解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分析研判情况。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接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2)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响应,及时报告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响应。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同的措施。
4.2.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事发地市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省生态环境厅保持与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2.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县级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区)县级政府或者(区)县级政府授权(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保持与事发(区)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区)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现场应急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防渗漏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1)对于突发水污染事件,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泄漏源控制难度过大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后提出污染源控制方案。
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采取堵漏、倒罐等措施,减少或消除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难以控制时,应根据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实施污染物拦截、导流、暂存等措施。
②污染物拦截
涉水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丰水期、枯水期的具体水文条件,在污染源周围、污染物传输途径中、敏感目标周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位置,采取设立围栏、围堰、开挖导流沟、筑坝、落闸蓄水等方式,控制或减缓污染扩散。
③污染物去除
陆地表面的污染物,通过收集转移、根据污染物性质采用石灰或沙土吸附等方式去除,并根据污染性质做好无害化处置。
水体中的污染物,根据污染物性质和浓度,采取投放药剂或吸油毡吸附等方式去除污染物,或采取开闸放水稀释污染物至达标水平的方式消除污染。
(2)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伴随火灾、爆炸事故的,第一时间根据现场情况科学、有效进行处置,防止灾害扩大。
②污染物去除
在污染源周围采取喷淋、水幕等方式,将大气中的污染物转移至水中,按照水污染的方式处置。
4.3.2转移安置人员
转移人员工作由应急处置组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安置人员由应急保障组负责,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医学救援
医学救援工作由医学救援组负责,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工作由应急监测组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市场监管和调控工作由社会稳定组、医学救援组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由新闻宣传组负责,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7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由社会稳定组负责,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上报市政府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初判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对发生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指导地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7.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8.研究决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9.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5响应终止
4.5.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五、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经过,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评估事发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风险防范、隐患整改、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六、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市、县政府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及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做好事发地通信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的联络畅通。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为应急通信保障协调解决交通、供电、供油及人员、车辆安全等问题。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医疗保障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难的救治能力。
6.6生活保障
由当地政府和事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提供事件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9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区、县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10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七、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完成后15日内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备案。预案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更新。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属地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各类环境事件发生或挽救重大损失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处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构成违纪或违法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不服从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3.3联防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和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八、附则
8.1名词术词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2015〕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西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