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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宁市科技领域...

2020/10/29 1.8w 阅读 418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西宁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21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9218号)精神,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20189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稳妥推进科技领域市级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区域均衡、科学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通过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更高水平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建立完善科技投入体系。准确把握科技创新活动特点,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加快完善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以及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中央和省级确定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省级财政支持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科技需求和重大战略任务,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引进以及先进科技成果在我省的转移转化;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侧重支持成熟科技成果示范与产业化、基层人才引进和科技服务能力提升等。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类施策稳步推进。全面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在保持现行财政科技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统筹科技领域的机构、人才、项目和资金等创新要素分类推进改革,完善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和分类指导机制,协调全市资源,坚持分类推进改革,及时确认划分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适时调整不尽合理、需要界定的事项,对暂时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根据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择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根据青海省和西宁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将西宁市科技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及科技计划体系其他事项八个领域。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支持相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确认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区、园区)财政,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聚焦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聚焦青海优势特色产业和社会发展关键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围绕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势领域开展的自由探索类和服务我省产业发展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青海省人民政府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和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原始创新的作用,强化具有青海实际特点的基础研究。

  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战略和全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与生态环保、高端装备制造、高原生物健康、信息技术、现代农牧业、人口健康等重点领域,开展的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面向产业发展关键科学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区、园区)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确认为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对事关国计民生的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农业、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及提升产业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解决制约我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公共领域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应用示范事项,支持我省开展生态保护、循环经济、清洁能源、生态农牧业、民生领域等特色领域的技术攻关和公益性共性技术研发,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围绕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城市转型升级需求,立足西宁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并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用于解决制约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领域和轻工、冶金、化工等重点传统优势领域发展方面的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和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以及由市级层面在绿色发展、农林牧业、生态环保、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等公益性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区、园区)结合本地实际,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确认为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区、园区)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国家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方面的支出,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围绕国家战略和我省优势产业发展,依托省级预算单位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公益类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以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研究中心等地方性产业导向类创新平台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支出,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依托市级预算单位建设的公益性科技创新平台在科研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支出,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区、园区)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自主建设的产业技术研发平台,以及依托地方预算单位建设的实验室等,确认为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星创天地、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农业科技园等,市、县(区、园区)财政根据《西宁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措施(试行)》给予一次性引导奖励。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的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专项,分别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区、园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中央实施的人才专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省级层面自主引进、培养科技人才专家等方面的支出,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由市级层面自主引进和培养的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支出,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县(区、园区)层面自主引进和培养的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支出,确认为县(区、园区)财政事权,由县(区、园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采用创投引导、后补助、风险补偿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发挥相关国家级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事关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省级财政在全省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等领域,通过发挥省级科技引导基金和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开展促进关系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建设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通过发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以及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区、园区)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提高产业层级、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空间绩效,开展的关系本地区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事项,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区、园区)财政,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创新主体培育。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县域创新驱动发展试点县(乡镇)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面的支出,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园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市级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2.孵化体系建设。对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众创空间建设等方面的支出,根据隶属关系,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区、园区)财政分别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围绕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技素质的工作保障,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区、园区)财政,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由中央层面开展的科普工作,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由省级层面开展的群众性科技教育、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科普人才培养等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由市级层面开展的科普宣传、科技培训、信息化科普及全民科学素质提升等方面的科普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区、园区)层面开展的科普保障工作,确认为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财政资金支持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及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中央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省级层面开展的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方面的补助及保障省级科研机构发展方面的经费支出,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市级层面开展的科研机构基本运行及能力提升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于县(区、园区)科研机构基本运行及能力提升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区、园区)财政事权,由县(区、园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另外,对于各级科研机构承担市、县(区、园区)政府委托的任务,由市、县(区、园区)财政分别给予合理补助。

  (八)科技计划体系其他事项。省级与国外开展的合作交流、科技研究等方面的支出责任,按照我省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省级和市、县(区、园区)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县(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市级与国外开展的科技合作交流、科技研究等方面的支出责任,按照青海省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市级和县(区、园区)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与县(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1.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对于科研院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办的科技管理与服务机构,按照现有的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进行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事项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2.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作用。对围绕建立青海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开展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以及重点智库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省级社会科学基金的作用。

  对围绕西宁市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开展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区、园区)结合实际自主开展的社会科学研究及自行设立的其他未列事项,确认为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并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对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完善制度,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协同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措施,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对科技领域现行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完善,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三)统筹协调,不断增强财力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科技领域项目预算安排,不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补充的多种投入方式,不断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平台建设全面发展。

(四)注重绩效,全面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