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西宁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9〕219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西宁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的要求,科学界定市与县(区)权责,明确教育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规范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有效保障教育均衡发展,为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更高水平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准确把握改革要求。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中央和省级推进改革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根据青海省规定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经费基础标准,立足西宁实际,合理制定保障标准,清晰划分市与县(区)政府的支出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
——科学合理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城乡、区域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地方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分类改革稳妥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全省工作部署,按照西宁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安排和教育工作特点,划分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省、市、县(区)财政分档负担比例,省级、市级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
1.公用经费保障。实施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与县(区)按8:1.2:0.8的比例分担。市与县(区)承担的8%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执行全省统一定额补助标准,并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与县(区)按5:4.5:0.5的比例分担。市与县(区)承担的5%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与县(区)按8:1.2:0.8的比例分担。市与县(区)承担的8%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对国家、省级试点地区实行营养膳食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对市政府出台政策,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5:5的比例分担。
5.免费提供教科书。中央免费提供的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的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免费提供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或县(区)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由市、县(区)自行承担。
6.其他经常性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统筹安排,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与县(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市与县(区)承担的20%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
7.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在中央财政支持基础上统筹安排。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国家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
此外,为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县(区)级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统筹安排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及市、县(区)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负担比例。学生资助中央、省级、市级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执行全省统一定额补助标准,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与县(区)承担的20%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对市政府出台政策,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免费教科书。执行全省统一定额补助标准,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与县(区)承担的20%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市或县(区)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由市、县(区)自行承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公用经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执行全省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公用经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与县(区)承担的20%部分,由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执行国家制定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5.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为中央财政事权,执行国家制定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毕业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与县(区)承担的20%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
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级按5:5比例分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省级按程序制定我省标准,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省与市、县(区)按比例负担。市、县(区)制定高于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保障措施
市与县(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市委、市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优先保障教育发展。市财政、教育等部门在落实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县(区)在教育政策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绩效水平。科学规划教育经费支出,规范、完整编制教育预算,完善教育项目预算管理流程,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明确地方权责,依法规范运行。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财政体制,明确责任分担,加强统筹能力,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密切配合,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不断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推进教育专项资金制度化管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实施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西宁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表
附件
西宁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备注 | |||
中央与地方 | 省与市、县(区) | 市与县(区) | |||
(一)义务教育 | 1.公用经费保障 | 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 | 地方承担20%部分,按隶属关系,省、市与县(区)按6:4比例分担。 | 市与县(区)承担的8%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 | |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 | 地方承担50%部分,按隶属关系,省、市与县(区)按9:1比例分担。 | 市与县(区)承担的5%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 | ||
3.校舍安全保障 | 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 | 地方承担20%部分,按隶属关系,省、市与县(区)按6:4比例分担。 | 市与县(区)承担的8%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 | ||
(一)义务教育 |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 国家试点地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 省级试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与县(区)试点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财政承担。 | 对市政府出台政策,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5:5的比例分担。 | |
5.免费提供教科书 | 中央免费提供的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的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制定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由地方财政承担。 | 省级免费提供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 市或县(区)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由市、县(区)自行承担。 | ||
6.其他经常性项目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与市、县(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 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市与县(区)承担的20%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 | ||
7.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 |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国家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 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和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承担,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 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计划和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 | ||
(二)学生资助 |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 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政府出台政策,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财政承担。 | 市与县(区)承担的20%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对市政府出台政策,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 | ||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免费教科书 | 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县(区)制定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 市与县(区)承担的20%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市或县(区)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自行承担。 | |||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公用经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执行国家制定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公用经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按隶属关系,所需经费由省、市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 市、县(区)承担的20%部分,由市、县(区)按5:5比例分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 | ||
4.高校国家助学金 | 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 | 地方承担的20%部分,由省级全额承担。 | |||
(二)学生资助 | 5.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 | 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为中央财政事权,执行国家制定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承担。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省级、市级自行承担。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毕业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按隶属关系由省级与市、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 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毕业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市与县(区)承担的20%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学校由县、区承担。 | |
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 | 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 | 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50%部分。 | |||
(三)其他教育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及中央基本建设支出 | 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市、县(区)制定高于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高出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自行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