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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煤烟型污染...

2008/04/25 4.9k 阅读 337 点赞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西宁市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蓝天工程",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煤烟型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现就西宁市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2008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深化市区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确保 2008年9月30日前市区基本完成燃煤锅炉、茶浴炉煤烟型污染治理任务,消除市区"冒黑烟"现象,进一步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基本任务

1、在2008年9月底以前完成300台800蒸吨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2、由市环保局承担14家42台315蒸吨煤烟型污染治理任务,四区政府承担本辖区内除市环保局承担治理任务以外的所有燃煤锅炉治理任务。其中:城东区96家116台134蒸吨,城中区72家85台121蒸吨,城西区31家34台43蒸吨,城北区21家25台58蒸吨,合计220家260台356蒸吨。三县政府承担2008年环保目标责任确定的燃煤锅炉治理任务。其中:大通县70蒸吨,湟中县30蒸吨,湟源县29蒸吨。

3、四区政府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必须对辖区内所有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燃煤设施进行治理,力争市区内全面消除"冒黑烟"现象。

二、实施原则

1、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齐抓共管、全面推进的原则。

  2、坚持更新和治理并重的原则。

  3、坚持使用清洁能源与推广使用型煤、水煤浆、节能环保型燃煤锅炉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城市禁煤区必须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西宁市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在西宁市城东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韵家口地区)、城中区(含城南工业园区)、城西区(含海湖新区)、城北区(含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四个行政辖区中实施。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县城区域,由三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

对市区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所有燃煤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具体包括:市区内所有的燃煤工业窑炉、采暖锅炉和各类经营性茶浴炉(含驻军、武警部队采暖燃煤锅炉及茶浴炉,不含单户居民取暖煤炉)。

禁煤区范围: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沈家寨桥,北至门源路、朝阳东路、祁连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海湖新区核心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

除上述禁煤区范围外的市区其他区域均为控煤区。

四、主要措施

1、已经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和电等清洁能源的各种锅炉、窑炉和茶浴炉等,继续使用原有设备和燃料,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其设备和燃料,一经发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城市禁煤区内的单位,必须使用天然气、电、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原煤等污染燃料。城市禁煤区内禁止审批任何燃用污染燃料的项目;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燃用污染燃料设施。

3、控煤区范围内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单位,必须使用型煤、水煤浆和新型节能环保型燃煤锅炉。推广集中连片供热,严格控制现有燃煤设施的使用数量,原则上不再审批0.7兆瓦以下燃煤设施,现有燃煤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凡是申请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由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供中油燃气公司关于难以供气的证明。

4、新建、改建、扩建燃煤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程序规定及环评批复要求安装燃煤设施。

5、对未批先建的燃煤锅炉和茶浴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对污染严重,经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设施,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使用污染严重的燃煤设施拒不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确保西宁市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7、投入资金在西宁市区安装烟尘在线监控设备,与省、市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市区内的煤烟型污染实行监控。

8、建立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由市环保局负责草拟《西宁市煤烟型污染防治办法》列入立法计划,通过《防治办法》的颁布实施,持续推进我市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

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区三县政府和西宁中油燃气公司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西宁市煤烟型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西宁市煤烟型治理工作的协调和督导。四区三县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牵头实施辖区内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市煤烟型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治理任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实行分工协作

1、市环保局负责西宁市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的协调和督导,协助四区做好现有燃煤设施的改造和验收监测工作。安装市区煤烟尘污染监控装置,对市区煤烟型污染进行24小时监控。同时,充分发挥环保"110"指挥中心作用,加强环保信访案件和"110"热线举报案件的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2、四区三县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燃煤锅炉、茶浴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建档,制定整改方案,下达限期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每月按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程序,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县政府下达关停决定,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坚决拆除、没收污染严重的燃煤设施。

3、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做好燃气锅炉、型煤锅炉、水煤浆锅炉和新型、节能环保锅炉的登记审核备案及推介工作,为环保锅炉生产企业和用户搭建服务平台。

4、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负责对新、改、扩建燃煤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和对已完成治理改造的燃煤设施进行验收和监测。

5、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市环保局、市中油燃气公司配合,修订完善西宁市区禁煤区、控煤区范围,制定集中连片供热规划及调研、推广、实施热泵采暖技术。

6、市发改委、市经委、中油燃气公司负责,协调天然气供应,保证各区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中天然气用气量的需求,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在采暖用气高峰期启动《燃气高峰期应急预案》,限制工业用气,调整双燃料出租车供气时间,缓解高峰期供需矛盾,保证居民采暖正常供气。

7、市经委负责,加强煤炭行业的管理,对西宁地区煤炭市场进行专项治理,严格煤质要求,禁止高硫煤、劣质煤种流入西宁市区煤炭市场。

8、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对经营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燃煤设施加大治理改造力度,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经营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进入西宁市场的各种锅炉的安装调试和产品质量认真把关,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确保各种锅炉安全运行。

10、市民政局牵头,与区级政府共同做好辖区内驻军、武警部队的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

11、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园区管委会对所属单位的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要高度重视,由主管部门一把手负责,加强督导,全面落实,帮助所属单位筹措治理资金,保证按期完成治理计划。

12、由市经委负责,会同各区县政府共同做好全市破产企业的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

13、对各区、县政府辖区内省级单位的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由各区、县政府负责,明确整改要求,按时限完成。

1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市区燃煤设施"冒黑烟"现象。

15、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对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16、西宁晚报社、西宁电视台定期公布治理工作进展、限期治理和关停名单。

17、市考核办将全市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目标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进行年终考核评比。实行问责制,凡未完成煤烟型污染治理目标任务或在采暖期发生"冒黑烟"现象的地区和单位,不得评为2008年实绩优秀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三)强化舆论监督,营造工作氛围

1、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不断提高公众对使用清洁能源、洁净型煤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重要意义的认识。

2、发挥广大市民、环保行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参与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对发现的煤烟型污染现象积极向政府和环保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3、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跟踪督察作用,定期发布信息,对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曝光。

(四)治理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1、煤烟型污染治理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400万元,市级环保部门从污染治理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合计600万元。

2、区县政府安排相应的煤烟型污染治理资金,用于区县范围内的配套补助。

3、煤烟型污染治理补助范围为社会弱势群体、破产企业居民楼院,补助治理资金要有重点、有针对性。行政事业单位煤烟型污染治理资金原则上自行筹措。生产经营性单位一律自行筹措治理资金,不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4、煤烟型污染治理原则上按每蒸吨1万元进行补助。列入市级治理补助范围的,从市级治理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区县确定给予治理资金补助的,原则上按市、区(县)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5、市级治理补助资金的使用由市煤烟型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实施步骤与阶段

(一)普查建档阶段:2008年1月2日——2008年3月30日

2008年3月30日前,由区县政府组织完成辖区燃煤设施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2008年煤烟型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限期改造阶段:2008年4月1日——2008年6月30日

1、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由区县政府按管辖范围分批下达污染物超标排放燃煤设施限期治理计划,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并督促整改。

2、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市级管辖单位的限期治理计划,并督促整改。

3、对2007年延期进行限期治理的单位限定完成时间,进行限期督办。

(三)复查督办阶段:2008年7月1日——2008年9月30日

西宁市煤烟型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区县燃煤锅炉和茶浴炉的整改进展情况进行复查督办。

(四)考核验收阶段:2008年10月1日——2008年11月30日

西宁市煤烟型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及市环保局承担的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附:西宁市2008年煤烟型污染整治基本任务及整治名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