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强化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推动我市社区建设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发[2008]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社区居委会规模调整和考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整合社区规模
根据国家社区建设便于管理服务、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整合、优化、提升"的要求,按照"地缘型"、"单元型"、"单位型"对城区内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分类整合。一类社区辖区居民在5000户以上,二类社区辖区居民在3000——5000户之间。同时,结合社区分类整合,做好社区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规模大、辖区范围广、工作量重、服务对象多的社区成立社区工作站,由各级政府聘用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协助政府开展的有关工作。
调整后的社区统一设置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环境卫生、治安调解、文体教育、计划生育、助残服务等工作岗位。
二、实行社区工作目标考评
(一)分等级管理
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考评机制,实行工作目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管理考评办法。从今年起,由各区每年按照优秀、较优秀、称职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实行目标考核、群众评议、动态管理、分类补贴、奖优罚劣。
(二)目标考核与民主评议
按照建设全省一流社区的目标,把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主要内容,结合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年终民主评议进行考核。各区民政局负责对社区工作进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把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考评结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镇)的考核内容。通过组织考核、群众评议加大对社区"两委"成员的监督、指导力度。
(三)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党建工作、党组织活动开展情况、工作目标、民主自治建设、社区服务等。各区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制定考核方案。有关内容参照《西宁市示范社区居委会建设标准》(西民发[2002]57号)执行。
(四)评议内容
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主要内容: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居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社区服务与社区经济发展、协助完成上级工作等。
社区居委会成员评议主要内容:法律政策观念、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品德、廉洁自律、工作成效等。
评议工作按照《西宁市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工作方案》(西民发字[2003]153号)执行。
三、加强队伍建设
(一)整合社区工作人员队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模调整后,5000户以上的社区配备工作人员20 ——25名,其中社区居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7——9人、社区见习大学生和社区服务协管员若干人。3000户以上的社区配备工作人员15——20名,其中社区居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6——8人、社区见习大学生和社区服务协管员若干人。社区成员的变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二)建立激励机制
1、提高待遇。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补贴标准,主任每月增加150元、副主任增加130元、委员增加100元,即从目前的主任每月550元提高到700元、副主任每月520元提高到650元、委员每月500元提高600元。
2、实行奖惩制定。根据社区工作目标完成和居民民主评议情况,实行分等级、动态管理。在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中被评定为优秀的社区居委会奖励10000元,被评定为较优秀的社区居委会奖励5000元,被评定为称职的不奖不罚。对工作完成不好、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属党支部成员的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改选,属居委会成员的劝其辞职或依法罢免。
3、确定补贴标准。生活补贴,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岗位津贴,在现有报酬中除生活补贴之外的均为岗位津贴。社保补贴,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在职和离岗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待遇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06]169号)执行。
4、建立报酬增长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委会成员报酬的自然增长机制,并随着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而调整。
(三)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
1、完善社区成员的选聘工作。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等办法,不断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逐步推进社区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行业化。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社区工作。
2、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培训、考核、奖惩办法,提高具体从事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素质,调动工作积极性。
3、强化作风建设。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法律法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在社区工作者中大力倡导发扬"热劲、实劲、创劲、钻劲、磨劲、苦劲、柔劲、韧劲"的八股劲精神,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保证社区公共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面积,一类社区要达到400平米以上,二类社区要达到300平米以上,同时,设置社区办公室、党员活动室、警务室、多功能文化活动室、就业服务室、社区服务站等。各区政府要根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切实履行好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责,结合社区实际,做好社区办公用房及公益性服务用房规划和建设,并安排相应的建设经费,从今年起分三年,实现建设有形社区的目标。
五、完善社区物业管理
认真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进一步理顺社区物业管理体制,建立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业主自治组织接受社区组织监督、业主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机构负有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责,依法规范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代表居民支持和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应主动参与社区建设,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管理,逐步建立起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三位一体"的物业管理体制,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六、经费保障
(一)建立社区建设资金投入机制
1、社区规模调整后,工作经费由目前的每年2万元,调整为一类社区5万元,二类社区3万元。增加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区级配套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到位。
2、社区居委会成员补贴提高部分,属国企下岗失业人员的,仍然由市财政承担。其余人员所需资金按照2005年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由各区承担。
3、年终考核奖励资金由各区承担。
4、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建设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用于典型扶持、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监督指导、和谐社区建设等。
(二)社区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省、市、区三级安排的社区工作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区要加强对社区财务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社区要设立专门账户,并接受正常的审计,按季度、年度向社区居民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对政府补贴经费的监督检查
对政府安排的社区工作经费和社区工作者补贴经费,由各区民政、组织、财政每年进行一次抽查,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七、工作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社区规模调整和考评工作,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扎实工作,密切配合,积极为社区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推动社区建设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建设让人民满意的社区。
2、2008年6月30日前,各区要完成现有社区人口、地域、面积、单位、资源、社区办公用房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现有资产认真进行核定,并登记造册,严防资产流失。
3、2008年7月30日前,各区要制定出《社区规模调整实施意见》、《2008年社区整合方案》和《社区居委会考评办法》,并报市社区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4、2008年12月30日前,全市50%的社区要完成规模调整、整合工作,2009年全面完成社区规模调整、整合工作,2010年结合全市第八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人员配置工作。
5、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参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