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一步加强市区煤(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政府《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所有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茶浴炉、餐饮服务行业燃(灶)具等均按照本通告的要求进行更新和改造。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材料(树木、秸秆、锯末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限值的各类型煤、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二、西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煤(油)等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规划、建委、经委、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全市燃煤(油)等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按照全市天然气管网建设规划,在本市行政规划区域和三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划定禁止和控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煤区"和"控煤区")。
禁煤区范围:
(一)东起杨沟湾,西至湟水路、西钢西边界,北起兰新高铁(城东段)、北山根、宁大高速公路、青海大学路、海湖大道、西湟高速(城北段),南至京藏高速南环城路、凤凰山路(城东、城中段)、西久公路、南川工业园(含南川工业园规划区)、规划西塔高速、凤凰山路(城西段)。
(二)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西宁市主城区禁煤区域范围图请各单位自行下载,网址:www.xnepb.gov.cn。
控煤区范围:
除上述划定禁煤区外的城乡结合部、近郊村镇及三县县城规划区域范围。
四、划定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全力推进辖区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优先实施城市集中联片供热等能源改造工程、城市清洁能源管网及线路建设工程,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城市、县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禁煤区"和"控煤区"外,鼓励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液化气或天然气配送中心,扩大使用洁净煤、优质型煤、液化气或天然气等。
五、禁煤区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审批任何燃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一切使用燃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使用燃煤(油)等高污染燃料。
禁煤区内现有的燃煤(油)锅炉、窑炉、茶浴炉、餐饮业大灶等设施必须停止使用直接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六、控煤区内禁止审批7兆瓦(10蒸吨)以下燃煤设施,严格控制现有燃煤设施的使用数量,其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照城市规划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直接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划定的"禁煤区"内仍使用燃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划定的"控煤区"使用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且排放污染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予以限期治理,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改造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九、本通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