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着力构建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结合西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招生信息“十公开”等规定,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二)坚持公平公正。把公平公正作为考试招生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及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回户籍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权利,维护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三)坚持属地招生。强化政府保障责任,落实“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实施属地招生,湟中、大通、湟源所属普通高中应该在本县(区)招生,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应该从西宁主城区招生(本办法表述的西宁主城区是指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具体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
(四)坚持公民同招。民办普通高中、省属公办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属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审批机构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一致。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招生。本地生源不足需跨市州异地招生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招生。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初中毕业学生可报名参加西宁主城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一)户籍、学籍均在西宁主城区的应届初中毕业学生;
(二)户籍在西宁主城区,实际在外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学生;
(三)学籍在西宁主城区,户籍不在西宁主城区的应届初中毕业学生;
(四)户籍在西宁主城区,且获得西宁主城区初中学校毕业证书的往届初中毕业学生。
第四条 具有湟中、大通、湟源户籍或初中阶段在湟中、大通、湟源实际就读的非户籍学生可报名参加对应县(区)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五条 凡已取得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含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办学规模,结合高考综合改革对学校硬件条件、师资配比、生均值等相关指标,科学拟定招生计划。
(一)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省属市属普通高中学校提出年度招生意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招生计划公开透明。
第五章 招生类型
第七条为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内涵特色发展,面向西宁主城区考生进行特长生、均衡生、统招生三种类型招生。
(一)特长生:各普通高中学校选定科技、体育、艺术等特长招生方向,按本校计划招生数5%以内自主招收特长生。西宁主城区初中学校就读满三年、初一入学前(当年9月1日前)具有西宁主城区户籍的应届毕业生,依据招生学校特长生报名条件和专业测试安排,选择1所学校参加特长专业测试,测试合格的考生具备特长生志愿填报资格,可填报该校特长生志愿。
(二)均衡生:提取不低于50%的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数定向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并向薄弱学校倾斜。综合素质评价达到4A1B以上,初一入学前(当年9月1日前)有西宁主城区户籍(就读期间户籍在省域间未发生迁移)且在就读学校就读连续满三年的应届毕业生可填报均衡生志愿。
(三)统招生:参加全市统一的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达到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由市高中招生办公室根据各高中统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等,向各招生学校进行集中投档,各高中学校网上自主录取。所填报志愿均未被录取的考生,由市高中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学校空缺计划统一调剂。
第六章 录取条件
第八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对参加西宁主城区初中学业水平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考生的户籍、学籍作如下规定。
(一)西宁主城区学考报名规定中的监护人,仅指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就读时间的计算不包括休学时间。
(二)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监护人一方)、世居农牧民、无从外省往我省迁移户籍记录的久居城镇居民,其子女出生落户西宁主城区,可填报示范高中、普通高中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志愿。
(三)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西宁主城区在职期间,其本人及子女(往届初中毕业生除外)户籍迁入西宁主城区,可填报示范高中、普通高中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志愿。高层次人才仅指由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各类人才。
(四)驻宁部队官兵、应急消防人员子女、退役或转业安置到我市的官兵子女,将本人及其子女户籍迁入西宁主城区的,可填报示范高中、普通高中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志愿。
(五)来宁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实际在西宁主城区初中学校就读满3年的,可填报示范高中、普通高中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志愿。
(六)户籍在西宁主城区,且获得西宁主城区初中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历届生),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西宁主城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可填报示范高中、普通高中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志愿,其实际就读时间按首次报考时的资格为准。
(七)监护人一方及考生本人户籍在西宁主城区,但有从外省往我省迁移户籍记录,在西宁主城区初中学校实际就读不满3年的,只可填报普通高中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志愿。
(八)省外来宁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西宁主城区初中学校实际就读不满3年的,原则上回户籍地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参加西宁主城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只可填报普通高中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志愿。
第七章 录取程序
第九条 志愿填报批次及录取顺序
(一)示范高中特长生志愿、均衡生志愿、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
(二)普通高中特长生志愿、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
(三)中高等职业院校第一志愿,第二志愿。
第十条 志愿录取批次和程序
(一)示范高中学校根据特长生招生计划、考生特长生志愿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首先进行特长生志愿录取。特长生计划录取结束后,根据均衡生分配名额、考生均衡生志愿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进行均衡生志愿录取。均衡生计划录取结束后,根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考生志愿和示范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示范高中学校统招生志愿。
(二)普通高中学校根据特长生招生计划、考生特长生志愿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首先进行特长生志愿录取;特长生计划录取结束后,根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考生志愿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志愿。
(三)中高等职业院校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考生志愿和职业院校招生计划,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
(四)西宁市体育实验中学和西宁市艺术实验中学根据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考生志愿、招生计划,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
第八章 规范加分
第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中考加分项目,严格保留加分项目的资格审核和认定程序,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及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录取(加分项目不累计计算)。
1.因公致残军人子女、烈士子女考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考生;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考生;
2.户籍在青的全国公安系统烈士子女、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
应急消防人员子女参照军警子女加分标准执行。
(二)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中加5分录取。
第九章 规范转学
高中转学遵循学校对等、学位允许的原则。同一招生区域范围内各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符合条件确需转学的,中考成绩不低于转入学校当年统招分数线。
第十二条 市外转入条件
(一)省外、省内其他市州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西宁市落户、长期务工或经商的,可申请转入其户籍或在宁实际居住地高中学校就读。
(二)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可申请转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高中学校就读。
(三)移防军人子女,我市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申请转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驻地(工作地)高中学校就读。
(四)在省外、省内其他市州高中学校就读的我市户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户籍地高中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 市内转学条件
(一)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在国(境)外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驻地不在宁的现役军人子女,可申请转入其在宁亲属实际居住地高中学校就读。
(二)学生本人确有严重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需学生按时照料的,可申请转入实际居住地高中学校就读。
(三)经研究确需转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招生纪律
第十四条 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工作“十个严禁”。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后转入公办普通高中就读;严禁招收借读生和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学生;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第十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指导、风险评估、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招生全过程监管,建立监督举报机制,畅通群众举报和受理申诉渠道,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第十六条 各招生学校成立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社会、家长、教师和纪检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重点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对重点工作的节点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官网、官微、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实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学校信息公开等,做到考试招生信息及时公开,方便群众查询,保证高中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通过官网、官微、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便于考生和家长及时全面了解考试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正面宣传,重点宣传学校管理、办学特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等。市高中招生办公室负责学考、高中招生工作的政策解答、招考咨询及投诉受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面向西宁主城区新入学的七年级学生施行,适用于主城区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工作。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2025年和2026年西宁主城区中考录取的过渡性政策
(一)2026年中考录取政策。截至2026年8月31日,凡监护人一方及考生本人有从外省往我省迁移户籍记录的西宁主城区户籍子女或来宁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须学籍在西宁市主城区满2年,报名参加西宁主城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可填报示范高中、普通高中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志愿。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只可报普通高中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志愿。
(二)2025年中考录取政策。截至2025年8月31日,凡监护人一方及考生本人有从外省往我省迁移户籍记录的西宁主城区户籍子女或来宁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须学籍在西宁市主城区满1年。报名参加西宁主城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可填报示范高中、普通高中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志愿。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只可报普通高中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志愿。
(三)其他政策。符合军人子女、应急消防人员子女、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政策的考生,以及监护人为正式调入(或考录)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册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子女户籍正常迁入西宁主城区,并将学籍转入主城区初中学校的考生,不受以上学籍、户籍相关限制。具体按照当年西宁市中考中招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