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精神,切实做好西宁市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集中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建立完善全市行政审批目录,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和调整的范围
(一)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二)凡是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下放区县政府审批;
(四)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或调整;
(五)同一审批事项由多个部门审批的,原则上改由一个主要部门审批;
(六)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下放到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做好承接工作,列入部门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七)只有初审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列入市级行政审批范围。
二、清理取消和调整的工作步骤
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清理阶段(2014年3月20日前完成)
市政府各部门在西宁市第七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清理和调整的范围对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关设定依据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填写《西宁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表一)和《西宁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表二),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送市编办(附电子版)。
(二)审核阶段(2014年3月21日-4月30日)
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对各部门提出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意见,依法进行审批权主题、依据等方面的审核。对有异议的项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确认。
(三)公布阶段(2014年5月1日-5月31日)
将审核确认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清理后保留、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在媒体、网络上公布,凡是不在目录内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审批。
三、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市编办牵头负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专人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政策性强,部门领导要亲自审定把关,不得瞒报、漏报;不准因为部门利益而保留应当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对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者仍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的,越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区县政府参照省、市政府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做法,自行开展清理工作,在2014年5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清理结果及时公布,并报市编办备案。
附件:1.西宁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表一)
2.西宁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表二)
3.填报说明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