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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

2014/03/06 1.7w 阅读 267 点赞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青府法〔2014〕1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安排部署2014年全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是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的有效手段,而且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更是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以《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具体措施,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落实措施,抓紧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

(一)明确制定主体和备案监督关系。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并于2014年5月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或者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关系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备案监督关系,对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独立“三定”方案的,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无独立“三定”方案的,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该政府工作部门备案。承担备案监督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健全完善制定程序和工作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细化有关规定。已经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要求进行修订完善;尚无相关规定或者工作机制不健全的,要抓紧制定程序规程,规范制定程序。

规范制定程序: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起草、审核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交制定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制定机关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今年是省、市政府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一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各制定机关对2014年3月1日前正在施行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时限要求:2014年3月至9月中旬(近7个月时间),完成1990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10月至12月中旬(近3个月时间),完成1990年1月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于2014年12月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无效。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办将对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

(四)扎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报备要求作了如下调整:一是报备期限由原来的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送备案;二是报备材料由原来的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一式5份,改为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2份,以及电子文本1份。另外,除因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情况外,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间隔必须在30日以上,少于30日的,应当在制定说明中阐述理由,否则视为不符合报备要求,暂缓备案登记。《办法》对报备的时间、条件、程序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报告、情况通报、统计分析、目录公布等工作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区县各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请一并将电子版发送到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管理邮箱:xnsfzsc@163.com。

(五)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格式。为统一和规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备案审查相关文书格式,市政府法制办已在举办全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业务培训班时印发,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工作实际中遵照执行。

三、加强组织,强化监督,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机制。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室)、政府各部门、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起草部门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核稿、运转,负责审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争议协调等前期制定程序履行情况,负责审查送审稿及其说明、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制发后的报送备案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是健全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在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依法行政考核时,要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将定期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形成督查报告在全市通报。同时,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向本级政府作出年度报告,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办法》实施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审查机关违反《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等,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请于2014年10月底前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对各区县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