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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宁市市级...

2014/05/26 6.0k 阅读 420 点赞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3日 
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对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有效利用存量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津贴补贴管理的意见》(青办发[2011]49号)、《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0号)、《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1号)、《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青财资字[2011]149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能,且依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经批准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交予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使用。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以及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使用合同或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使用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事项的审批、监督等管理工作。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产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已批准对外使用国有资产的整合、运营、处置、调剂及其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资产公开招租、收入上缴及其他交易活动。
  第九条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相关事项,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对外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事项的报批手续,对本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出租与出借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经费不足的一种经济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分级审批制,分别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各主管部门及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占本单位资产总额的50%以上或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申请文件;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重大事项还需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重大项目实行核准)。资产服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出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以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须于公开招租结束后30日内向资产服务中心提供下列备案资料,并及时登录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列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信息,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一)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二)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出租期限不超过五年。
  超过上述期限的租期需求应在报批时提出并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适当增加。资产出租、出借后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转租、续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
  (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第十八条 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详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资产服务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出租、出借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占有使用主体,仍要承担对资产的管理职能,应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回资产重新出租的,应当重新按公开招租程序进行;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取的违约金,按照租赁收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资产,可报市财政部门研究同意后,调整招租要素后重新公开招租。
第四章 对外投资与担保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经批准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经批准以单位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不得为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进行担保。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拟投资或担保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及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六)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同意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资、担保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重大项目实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被批准后30日内向资产服务中心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供备案。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等事项的,应当向资产服务中心书面说明,并在完成之后的10日内报资产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投资行为:
  (一)从事纯粹以创收盈利为目的其他投资业务(包括委托理财业务);
  (二)自行主张认购各类债券(国家或国家授权地方下达的指令性债券认购任务的除外);
  (三)不得在资本市场进行风险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对外使用、核算的管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对外使用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并按照《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 非税收入支出管理,根据《西宁市本级非税收入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事字[2012]499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外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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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