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167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2018〕91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两个绝对”为标准,以“两个绝对”具体化为载体,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委十四届八次全会部署,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要求,科学界定市与县(区)权责,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规范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加快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级改革部署。准确领会和把握中央和省级推进改革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坚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确定,全面承接和完成改革任务,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全面落实民生基本保障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全面落实民生保障责任,切实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严格执行保障标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严格执行统一标准,全面保障各项政策落实,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立足实际实行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县、区职能定位不同和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属性区别,合理划分市与县、市与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和全省改革精神,将省级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州)、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省与市(州)、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义务教育类
1.公用经费保障。实施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在此基础上,落实寄宿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20%部分按照属地原则,由省与市、县(区)按6:4承担。市与县(区)承担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管理的学校由县、区承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中央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省级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市或县(区)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由市、县(区)自行承担。
3.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50%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9:1比例分担。市、县(区)承担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管理的学校由县、区承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对国家试点地区和省级试点县实行营养膳食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对市政府出台政策,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
(二)学生资助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区)按8:2比例共同分担。市、县(区)承担的20%部分,由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区)按8:2比例共同分担。市、县(区)承担的20%部分,由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区)按8:2比例共同分担。市、县(区)承担的20%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管理的学校由县、区承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区)按8:2比例共同分担。市、县(区)承担20%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管理的学校由县、区承担。
(三)基本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根据中央确定的分担方式及补助资金数额,由省级统筹资金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中央和省级承担全部支出责任。个人缴费部分,除最低缴费30元和重度残疾人每年按照300元缴费资金按照省级财政80%、市级财政20%给予补助外,提高缴费档次相应增加的补贴由县(区)承担。
(五)基本医疗保障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国家指导性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承担的20%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8:2比例承担。市、县(区)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照5:5比例承担。
12.医疗救助。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根据中央确定的分担方式及补助资金数额,省级统筹资金,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市、县(区)财政当年补助资金应按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城乡医疗救助总支出的10%安排。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承担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8:2比例承担。市、县(区)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照5:5比例承担。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8:2比例承担。市、县(区)承担部分及市级确定的提标部分,由市与县(区)按照5:5比例承担。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困难群众救助。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根据中央确定的分担方式及补助资金数额,由省级统筹资金,结合实际制定全省补助标准,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16.受灾人员救助。执行全省统一标准,重特大自然灾害中央补助不足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7:3比例分担;市、县(区)承担的30%部分,由市与县(区)按照5:5承担。一般自然灾害,由县(区)自行承担。
17.残疾人服务。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区)按8:2比例分担,市、县(区)承担的20%部分,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县(区)承担。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农村危旧房改造。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根据中央确定的分担方式及补助资金数额,由省级统筹资金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根据省级确定的任务量,需市、县(区)承担的部分,由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
19.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根据中央确定的分担方式及补助资金数额,由省级统筹资金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市、县(区)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仍存在资金缺口的,按照建设项目的任务归属由市与县(区)各自承担资金筹集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各级工作职责。市财政局在落实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县(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工作制度,指导和督促县(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各县(区)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省财政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市、县(区)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西宁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附件
西宁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共同财政事权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中央与地方 | 省与市(州)、县 | 市与县(区) | ||
义务教育 | 1.公用经费 | 中央与地方8:2比例分担。 | 地方承担的20%部分,按照属地原则省级与市(州)、县按6:4比例分担。 | 市、县(区)承担的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管理的学校由县、区承担。 |
2.免费教科书 | 中央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中央承担。地方制定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由地方财政承担经费。 | 省级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 市、县(区)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由市、县(区)自行承担 | |
3.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 | 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地方承担的50%部分,按照属地原则,省级与市(州)、县按9:1比例分担。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 市、县(区)承担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管理的学校由县、区承担。 | |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 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 省级试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 对市政府出台政策,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 | |
学生资助 |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央与地方分档8:2比例分担。 | 按照属地原则,省级与市(州)、县按8:2比例分担。 | 市、县(区)承担部分,由市、县(区)按5:5比例分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 |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 中央统一实施的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8:2比例分担。 | 按照属地原则,省级与市(州)、县按8:2比例分担。 | 市、县(区)承担部分,由市、县(区)按5:5比例分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 | |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 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8:2比例分担。 | 按照属地原则,省级与市(州)、县按8:2比例分担。 | 市、县(区)承担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管理的学校由县、区承担。 | |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 中央统一实施的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8:2比例分担。 | 按照属地原则,省级与市(州)、县按8:2比例分担。 | 市(县、区)承担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区)级管理的学校由县、区承担。 | |
基本就业服务 |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主要依据市(州)、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主要依据县(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基本养老保险 |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中央承担全部支出责任。 | 个人缴费部分:除因提高缴费档次相应增加的补贴由市(州)分担外,个人缴费补贴按省与市(州)按8:2比例承担;市(州)、县的承担比例由市(州)自行确定。 | 个人缴费部分除最低缴费30元和重度残疾人每年按照300元资金按照省财政80%、市级财政20%给予补助外,提高缴费档次相应增加的补贴由县(区)承担。 |
基本医疗保障 |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中央制定指导性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按8:2比例分担。 | 地方承担的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与市(州)、县按8:2比例承担。市(州)与县的承担比例由市(州)自行确定。 | 市、县(区)承担的20%部分,由市、县(区)按照5:5比例承担。 |
12.医疗救助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主要依据市(州)、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市(州)县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城乡医疗救助平均总支出的20%。 | 主要依据县(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市、县(区)财政当年补助资金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城乡医疗救助总支出的10%。 | |
基本卫生计生 |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中央制定的基础标准,中央和省级按8:2比例分担。 | 地方承担的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与市(州)、县按8:2比例承担。市(州)与县的承担比例由市(州)自行确定。 | 市、县(区)承担部分,由市、县(区)按5:5比例承担。 |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 中央制定的基础标准,中央和省级按8:2比例分担。 | 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与市(州)按8:2比例承担。市(州)与县的承担比例由市(州)自行确定。 | 市、县(区)承担部分及市级确定的提标部分,由市与县(区)按照5:5比例承担。 | |
基本生活救助 | 15.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和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依据县(区)财力状况和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低保取暖费:市(州)与县承担的30%部分,按照市、县2:8的比例承担。 临时救助:主要依据县(区)财力状况和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主要依据县(区)财力状况和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困境儿童生活救助:孤儿基本生活救助和困境儿童生活补助,市与县(区)承担的20%部分,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流浪乞讨救助:主要依据县(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基本生活救助 | 16.受灾人员救助 | 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省份,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 重特大自然灾害:中央补助不足部分,由省与市(州)按7:3比例分担;一般自然灾害:由市(州)财政承担。市(州)与县的承担比例由市(州)自行确定。 | 重特大自然灾害:中央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州)与县的承担30%的部分,由市、县(区)按照5:5比例承担。一般自然灾害:由县(区)自行承担。 |
17.残疾人服务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省与市(州)按8:2比例分担;市(州)与县的承担比例由市(州)自行确定。 | 市、县(区)承担的20%部分,由县(区)承担。 | |
基本住房保障 | 18.农村危旧房改造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主要依据市(州)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根据省级确定的任务量,需市、县(区)级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 |
19.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主要根据市(州)财力状况和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省级制定补助标准并统筹中央资金后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市本级与县(区)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仍存在资金缺口的,按照建设项目的任务归属由市本级、县(区)各自承担资金筹集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