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两个绝对”为标准,以“两个绝对”具体化为载体,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委十四届八次全会部署,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在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界定市与县(区)权责,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为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加快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2.坚持遵循规律,适度强化市级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度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县(区)政府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政府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
3.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4.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185号)精神,西宁市将医疗卫生领域分别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65岁老年人健康体检,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剩余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8:2比例承担。市与县(区)级政府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5:5比例共同承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除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其余涉及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内容统一作为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中,由省政府统一实施并具有全省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统一实施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市、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政府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具有地方区域性的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县(区)政府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剩余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8:2比例承担。市与县(区)级政府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5:5比例共同承担。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统筹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和市级补助资金,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县(区)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扶助、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陪护保险补助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
1.计划生育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3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剩余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8:2比例承担。市与县(区)级政府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5:5比例共同承担。在此基础上,由市级政府统一实施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项目作为市、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明确为省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执行全省统一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和县(区)财政按8:2比例共同承担。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陪护保险补助。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此基础上,由市政府统一实施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项目作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各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上级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下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下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下级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上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财政对市、县(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村医及村卫生室补助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市、县(区)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由中央、省、市或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政府根据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省与市或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或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政府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级政府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对市、县(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中(藏)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藏)医药传承与创新、中(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藏)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由中央、省、市或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政府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事项,划分为省、市或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或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政府组织实施的中(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级政府自行安排的中(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医疗卫生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等统一由省、市级政府制定补助标准的事项,县(区)政府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暂不具备制定统一补助标准的事项,市政府提出原则性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市级财政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县(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市与县(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推进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改革内容,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市与县(区)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县(区)政府严格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三)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及时推动将市与县(区)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区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实施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西宁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西宁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项目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一、中央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 | 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二)能力建设 | 2.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落实国家规定的对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中央所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
3.中央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包括中央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
4.中央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包括中央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
二、省级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地方公共卫生服务 | 指省级政府统一实施并具有全省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二)计划生育 |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陪护保险 | 指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是失独家庭父母住院陪护,由商保公司赔付一定数额的陪护费用。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3.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 | 指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对其父母每人给予一次性抚慰金。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三)能力建设 | 4.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包括省级政府落实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四)能力建设 | 5.省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包括省级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6.省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包括省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三、市级财政事权 | |||
(一)能力建设 | 1.市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包括市级政府落实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所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 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
2.市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包括市级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3.市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包括市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 |
四、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提供避孕药具等18项内容,以及65岁老年人健康体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 | 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8:2比例共同负担。市与县(区)级政府承担的20%部分,由市与县(区)5: 5比例承担。 |
(二)医疗保障 |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包括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 | 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8:2比例共同负担。市与县(区)级政府承担的20%部分,由市与县(区)5:5比例承担。 |
3.医疗救助 | 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 | 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县(区)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 |
(三)计划生育 | 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 包括国家及省级共同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 | 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负担。市与县(区)级政府承担的20%部分,由市与县(区)5:5比例承担。 |
5.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 | 指省级政府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 | 省与市县按8:2比例分担。市与县(区)级政府承担的20%部分,由县(区)级政府承担。 | |
(四)能力建设 | 6.省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 包括国家及省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 | 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 |
7.中(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 包括国家及省级共同实施的中(藏)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藏)医药传承与创新、中(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藏)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 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 |
五、市、县级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市政府自行制定统一实施并具有全市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市级政府自行制定统一实施并具有全市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自行提标。 | 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由市、县(区)按5:5比例承担。 |
(二)计划生育 | 2.市政府自主实施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 包括市政府自主实施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计划生育家庭伤残扶助等政策 | 市与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由市与县按照5:5比例承担 |
六、县级财政事权 | |||
能力建设 | 1.县(区)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包括县(区)政府落实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所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财级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
2.县(区)政府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 包括县(区)政府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3.县(区)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包括县(区)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4.县(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包括县(区)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 |
5.县(区)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 包括县(区)政府自主实施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 |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