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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宁市辐射事...

2020/04/08 1.7w 阅读 260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西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5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

1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实现响应迅速、判断准确、决策科学、处置及时、行动适当,有效防止和缓解辐射事故对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2.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2.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6《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7《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3版)》(原环境保护部)

1.2.8《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5版)》

1.2.9 《西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10《西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各类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1.3.1 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放射性污染事故,或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的辐射事故;

1.3.2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1.3.3 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包括放射源破损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非密闭放射性物质泄漏环境污染事故等;

1.3.4 放射性物质(含放射源)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3.5 辐射恐怖事件;

1.3.6 其它辐射事故。

1.4 应急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指挥权限,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配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4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1.5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境外核与辐射事故。

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D2值是源中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如果它得不到控制,便可能在一系列情景中造成严重的确定性效应)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5.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及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注: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5.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及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注: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5.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注: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0Bq,且小于5.0E+11Bq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0Bq,且小于1.0E+11Bq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25D2,且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西宁市辐射事故应急体系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市政府应急有关部门、县(区、园区)应急有关单位组成。西宁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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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西宁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响应机构。

应急办公室是市辐射事故应急执行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响应机构由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监察组、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组、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辐射事故应急保障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等组成。

2.1.1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市内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及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应急响应处置;负责指挥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应急响应、处置、报告和终止等工作;审定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以及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

2.1.2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市政府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与指令;协调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制定和修订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等进行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汇总、总结和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1.3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监察组的职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区、园区)人民政府参加。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承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指导;开展辐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后果预测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2.1.4 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的职责:市卫健委牵头,事发地县(区、园区)人民政府参加。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专家组及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发生辐射事故,组织辐射应急医疗专家组对可能受辐射损伤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采取暂时隔离、洗消、医学救治和应急救援、心理疏导等措施;负责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

2.1.5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组的职责: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区、园区)人民政府参加。负责受事故影响群体的撤离与回迁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及应急处置的技术、人力与装备支援等工作,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2.1.6 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的职责: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区、园区)人民政府参加;组织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负责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正确引导舆论。

2.1.7 辐射事故应急保障组的职责: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牵头,市卫健委、事发地县(区、园区)人民政府参加。解决事故现场处置与救援组的临时办公与医疗场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保障工作。

2.1.8 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的职责:专家咨询组人员从省级核技术监测机构、有关科研院所、放射性工作单位等中从事辐射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组成。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处置技术方案;为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的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2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2.1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辐射事故中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2.2 市委宣传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工作。

2.2.3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值班、预警响应、信息报送、调查处理、应急监测、定性定级等工作;在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向上级报告和向公众公告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2.2.4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和实际情况,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划定辐射事故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2.2.5 市应急局: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和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和应急物资保障。

2.2.6 市卫健委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2.7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保障。

2.2.8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有必要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提供交通工具的支持以及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2.2.9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发地的气象信息资料,分析、预报事故发生地区的天气情况。

3 预警机制

3.1 辐射事故的预防

3.1.1 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建立辐射管理队伍,充分利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有效开展辐射环境监控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和应急设备,与公安、卫健等部门密切配合,防范辐射事故发生。

3.1.2 加强核技术利用中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实物保护。从防范辐射事故的高度出发,通过对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源转让审批和转移备案、现场检查、申报登记、查清底数、监督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强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等工作,清除事故隐患。

3.1.3 加强对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的实物保护,落实技术措施,清除隐患。

3.1.4 建立健全全市放射源监督管理制度,对放射源的进出口、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和有效管理,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信息基础。

3.2 辐射事故的预警

3.2.1 将突发辐射事故纳入全国环保举报专线“12369”和全市环保信访举报专线“6311110”接报范围,建立值班制度,对全市突发辐射事故统一接警,对出现的辐射事故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及时上报。

3.2.2 全市突发辐射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3.3 预警解除

发布辐射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判断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者事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结果适时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对于在西宁市境内发生的,有可能给公众生命健康和国家、公民的财产造成危害,根据辐射事件性质、状态、危害程度分级进行响应。根据辐射事故分级,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对于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4.2 分级响应启动

4.2.1 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重大(Ⅱ级)辐射事故、较大(Ⅲ级)辐射事故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在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和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同时,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相应的组织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先期应急处置:对我市范围内突发的任何辐射事故,事发地第一时间报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预案后,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和事发地相关单位按照《西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和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领导小组在得到辐射事故研判结果后,初步认定应急响应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省级核实情况,在组成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后,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归入省级应急响应队伍,成为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成员,服从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实施辐射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在归入省级应急响应队伍的过程中,要做好市级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汇报,资料档案、应急物资的整理交接,以及市级应急响应各组与省级应急响应各组职责分工的对接。

4.2.2 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在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区、园区)人民政府参加,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下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支援和帮助的请求。

根据事故报告信息,按下列程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园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2)组成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监察组,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对事故现场实施环境监察,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尽快确定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果,报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帮助。

3)组成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分析研判情况,尽快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保障。

4)组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组,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组成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6)组成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及时跟进辐射事故应急进展,对应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向媒体和社会作权威信息发布。

7)开通与事发地县(区、园区)辐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2.3 扩大应急

波及我市的境外核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引起的辐射应急。当这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我市某个地区时,在预先接到市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通知后,立即做好进行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的组织、支援、协调下对事故发生后的辐射环境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和需要采取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建议。

4.2.4 辐射恐怖事件应急响应

接到市反恐部门的通知后,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环境危害情况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划定辐射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恢复环境的措施和建议,配合反恐部门开展消除辐射污染和危害工作。

4.3 事故报告

4.3.1 事故报告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卫部门报告相关信息。辐射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在初步认定发生特别重大I、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或一般IV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上报。其中:发生一般IV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发生特别重大I、重大Ⅱ级、较大Ⅲ级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置完毕后上报。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2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害情况、辐射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确切数据,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污染程度和范围,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和医学处理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社会影响,应急响应机构工作情况等。

处理结果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事故损失赔偿情况,人员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估,辐射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及建议等。

4.3.3 突发辐射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由市政府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有关行政区域所在地。

4.3.4 本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由领导小组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请求省政府启动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4 安全防护

4.4.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4.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公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放射性污染水平或放射性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辐射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辐射事故,信息发布由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其他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 医疗救护

确定事故调查现场医学应急响应方案、措施及实施的程序,明确调查范围与对象以及参与处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对可能受到照射的人员剂量进行估算,必要时进行模拟试验,对受照人员进行健康状况和放射损伤影响评价;对放射性污染事故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染处理后送医院救治;普通伤员和轻度放射病伤员送卫健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中、重度放射损伤的治疗,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健部门进行技术援助。

4.8 应急响应终止

满足下列部分或全部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可终止应急状态: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低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对于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还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或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继续开展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评估工作,直到监测符合相关要求,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为止。

应急办公室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5)负责编制辐射事故总结(终结)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辐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的联络畅通。

5.2 应急设施和设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

5.3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辐射应急队伍的建设,保证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环境管理人员、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和卫部门的医疗人员等专业应急人员后续力量的及时补充,使该队伍的组织、反应能力能够满足辐射事故应急的需要。

5.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在预算中安排预备费,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工作顺利进行。

5.5 制度保障

  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实行“12369”和“6311110”环境信访举报电话值班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应急单位必须保障应急车辆、应急装备与物资等随时调配和正常使用;并加强应急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结束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6.2 对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结束时,应急办公室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和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的建议,有计划的组织协调对事故区域开展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评估工作,直到监测符合相关要求,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为止。因事故或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处置工作,并提出相应的去污建议。

  6.3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办公室会同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辐射事故影响范围、程度,评估辐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应急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按时上报和存档。

  6.4 对在辐射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在辐射应急工作中不作为、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使公众认识辐射事故的危害性,科学地掌握有关辐射及辐射事故防护基本常识。

7.2 应急培训

  为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根据预案和实际工作需要,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

7.3 应急演练

  为检验西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备性、应急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同时为修订应急预案提供实践依据。根据需要,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

  8.1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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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