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西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
西宁市卫生局
(2007年12月)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西宁市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西宁市区域卫生2006-2010年发展规划》,编制完成了《西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
一、指导思想
从西宁市社会经济环境和居民健康状况出发,以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目的,以提供公平、便捷、经济、有效的医疗服务为基本手段,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通过政策引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建立适应西宁社会经济发展、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需求;逐步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实现医疗保健事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现状分析
(一)人口与健康状况
2006年,全市总人口212.7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23.22万人,乡村人口86.28万人;市区人口105.13万人,三县人口107.60万人。全市卫生服务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约220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36‰,死亡率为5.18‰ ,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18‰。婴儿死亡率为25.45‰,孕产妇死亡率为79.33/十万。甲、乙、丙类传染病报告平均发病率为429.58 /十万,主要病种为乙肝、菌痢、肺结核等。农村改水受益率为95%,卫生厕所普及率为83.6%。人均期望寿命达73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居民医疗服务需求
城市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95.51‰,其中,男性为178.2‰,女性为212.3‰; 农村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68.07‰,其中男性为144.2‰,女性为192.1‰;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患病的前5位疾病依次为:消化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风湿及骨关节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生殖系统疾病。
城市居民慢性病患病率为244.0‰,农村居民为202.3‰,高于全国151.1‰的平均水平。慢性病患病率随人群年龄增加递增,40岁以上人员显著增高。患慢性病的前5位疾病依次为:循环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运动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
两周内每千人患病天数为1156.30天。 两周患病就诊率为116.2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门诊、卫生室占31%,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14.%,市级医院占8.1%,省级医院占36.7%。城乡居民住院率为4.9%,高于全国3.6%的平均水平。
(三)医疗资源利用情况
2006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007所。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406所,营利性医疗机构601所。按机构类型分:综合医院35所,其中省级3所,市级3所,区(县)级10所,部队医院5所,行业系统医院4所,民营医院10所。专科医院19所,其中中医院6所,藏医院2所,其他专科医院11所(含民营医院6所)。妇幼保健机构9所,疾病预防机构10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20所,社会医疗机构591所,其中市区155所、三县436所,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门诊部、医务室127所,乡镇卫生院(所)68所,农村卫生室1028所。
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总数为8534张,每千人拥有床位4.04张,其中农村每千人拥有1.7张。全市医疗机构共有卫生技术人员数9345人,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4.57人,其中农村1.6人。2006年,全市医疗卫生单位(不包括诊所、村卫生室)总门诊量387.69万人次,住院量22.45万人次。床位使用率为75.21%。出院者平均住院日12天。
(四)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西宁市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城市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各级医院之间的分布不尽合理,医疗资源短缺和浪费并存的现象日渐突出。
2、医疗资源的配置结构层次不合理,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的需求。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未能形成竞争有序、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运行机制,医疗秩序尚待规范。医疗保健网络尚不完善,分级服务和双向转诊制度尚未有效实施,集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基本医疗和康复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功能不健全,公有制主导作用不强。
4、技术人员结构不合理。全市医技人员中副高以上技术人员仅占7.3 %,城市与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差距较大,城市5.5%,农村只占1.8%。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匮乏,影响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规划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
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作用的基础上,着眼区域间和公共服务和非公共服务间统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建立结构合理的城乡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保证全市城乡群众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可及性原则
努力优化现有医疗资源结构,合理配置新增资源,使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规模及服务项目适宜,既能方便群众,又避免医疗投资的盲目性,节约医疗资源。
(三)分级原则
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按其功能、任务、规模区分为不同级别,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
(四)全行业管理原则
大力发挥行业统筹协调的作用,实行本区域各类医疗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克服因隶属关系不同存在的部门分管、条块分割的现象,逐步实行全行业统一监督管理。
(五)公有制主导原则
坚持城乡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的公有制主导作用,城乡社区和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以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鼓励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投资举办符合设置规划的医疗机构。。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四、医疗机构设置目标和标准
(一)总体目标
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机构的布局,使全市医疗机构的设置、布局及其功能任务力求层次清楚,功能到位,机构不重叠,服务半径适宜,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构建适应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功能完善、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网络。
(二)机构设置标准
1、原则上在本规划期内政府不再新建医院。主要结合市、区、县医疗市场变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逐步、稳妥地在医疗资源相对缺乏的新城区、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地区增设医疗机构。
2、新增医疗机构以民营医疗机构和专科特色为主,但在同一区域内不重复设置。
3、新增或迁址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主要考虑医疗机构的服务半径内人口和医疗资源总体布局情况,以及方便居民就医。
4、医疗机构人力和床位配置,根据区域内和区域间的人口分布、流动及总量增减情况和医疗资源现状设置。
(三)医疗服务机构配置
1、城市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现有公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在医疗、教研方面的带头、示范、骨干、枢纽作用,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医疗机构。
城东区已设有1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4家三级甲等专科医院,6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含部队驻地医院4所),1家二级乙等综合医院,3家民营综合医院,2家民营专科医院。
经济开发区:已于2005年审批立项,建成一所民营综合医院,设床位2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80平方米核定。
城中区已设有1家三级甲等专科医院,2家三级乙等综合医院(2010年拟达到三级甲等),1家一级综合医院,1家口腔专科医院,1家社会办综合医院。
城西区已设有1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1家三级甲等专科医院,2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1家一级综合医院,1家中医专科医院,4家民营综合医院,3家民营专科医院。
海湖新区拟设置1所民营三级综合医院或特色专科医院,设床位5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80平方米核定。
城北区已设有2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2010年拟达到三级乙等),1所二级甲等专科医院。
生物园区拟设1所中医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设床位1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80平方米核定。
城乡结合部拟通过招商引资设置1——2家特色专科医院。
城南新区:已设1家民营综合医院。根据人口现状,原则上本规划期内不再新设医疗机构。
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加强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同时,要重点发展泌尿、肾病、心血管、呼吸、普外等特色专科,并结合临床开展医学教育、科研和指导培训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到2010年,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标准。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加强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同时,重点发展急救、消化介入科、骨伤科、整形专科。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加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的同时,重点发展内分泌、骨伤、烧伤等特色专科,到2010年,市二、市三医院力争达到三级乙等医院标准。
市口腔医院加强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拓展业务,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力争达到二级口腔专科医院标准。
西宁中古友好眼科医院,在技术、设备、诊疗特色等方面应达到二级甲等专科医院标准。
城区内传染病人统一由青海省传染病专科医院收治。除市第三人民医院可以设立并加强传染病区建设外,城区内其他综合医院不得设置传染病区或科室。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要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及隔离观察室,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预检分诊室。做好传染病甄别、转诊、上报工作。
2、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以县级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主要包括县医院、县中医(民族)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他医疗机构等。
大通县已设有4所综合医院,其中二级甲等医院2所(含系统、厂矿医院1所)。专科医院2所,其中中医医院1所,民营骨伤专科医院1所,妇幼保健站1所,疾病控制中心1所。乡(镇)卫生院27所,行政村289个,村卫生室357所,社会医疗机构192所(其中乡村地区125所,县城67所);企业对内服务医务室4所。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县、乡、村三级设置标准,形成以政府举办为主的多元医疗服务格局。原则上不再新设综合、专科医院,县、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新设门诊部、诊所及其他社会医疗机构。重点加强各乡镇村已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
湟中县已设有2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2所二级甲等中、藏医专科医院,妇幼保健站1所,疾病控制中心1所。乡(镇)卫生院16所,行政村418个,村卫生室407所,社会医疗机构186所(其中乡村地区163所,县城23所);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县、乡、村三级设置标准。拟通过招商引资设置1所特色专科医院。原则上县、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新设门诊部、诊所及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甘河滩工业园区拟通过招商引资设置1所二级综合医院。重点加强各乡镇村已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以及民营专科医院建设。
湟源县已设有1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1所二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妇幼保健站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所,乡(镇)卫生院11所,行政村146个,村卫生室143所,社会医疗机构58所(其中乡村地区44所,县城14所);社区卫生服务站3所,对内服务的医务室2所;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县、乡、村三级设置标准,拟通过招商引资设置1所特色专科医院。原则上县、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新设门诊部、诊所及其他社会医疗机构。重点加强各乡镇村已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以及民营专科医院建设。
县级综合医院在加强和完善服务功能和能力建设的基础上,以业务用房改扩建及应急救治和设备更新为主,重点增强急救、综合诊治、临床培训和技术指导能力,并建立巡回医疗服务长效机制。形成医疗、预防、保健相配套的县级医疗卫生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加强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人的管理,做好传染病疫情登记及上报工作。
乡镇卫生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点发挥农村三级卫生计生服务网中的枢纽作用,以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藏)医、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综合服务为主,加强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
村卫生室:原则上1个行政村只能在本村设1个为村民服务的卫生室,配备2名以上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口2000人以上可设2所卫生室。各区、县已达到设置标准,重点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能力。
3、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配置。
根据青海省中藏医药"十一五"发展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在全市建立健全以中藏医医院为龙头、以乡(镇)、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以中藏医门诊、诊所等机构为补充的中藏医服务网络。
市中医院完成迁址新建项目工程,建成以中医、按摩、针灸、康复、保健以及符合居民健康需求的二级中医专科医院,本着突出中医特色,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在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及其内涵建设。
区、县中医医院和藏医专科医院以改扩建业务用房为主,配备基础设备,按标准配备中医药技术人员。不断加强综合服务能力和特色专病专科建设,重点加强特色专科专病、临床培训和技术指导能力的建设。
乡镇卫生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不断加强和完善中藏医科建设,配备中藏医药技术人员、药品及开展中藏医药工作所需的设备,积极开展中藏医药服务工作。
村卫生室要完善中藏医服务功能,提高中藏医药服务能力。采用中藏西医技术为农民群众提供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充分发挥中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藏医药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咨询及技术指导等服务,配备开展中藏医药服务工作所需基本设施和体现中藏医药特色的诊疗设备,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设中藏医特色专科(专病)、中藏医诊室及中藏医药房。7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藏医药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藏医医院合理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实行多种形式的中藏医药服务的联合与协作,落实双向转诊制度。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严格按照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设置,打造"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使95%的居民在15分钟内得到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基本卫生服务。到2010年建成以公立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辅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率达9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上以举办中心为主,以政府公立举办为主,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以城区内街道办事处或按3-10万居民居住区为单位设立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城东区9所(含开发区),城西区(含海湖新区)、城中区(含城南新区)、城北区(含生物园区)分别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6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地区,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城东区设置30所,城中区17所,城西区28所,城北区19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5、门诊部。各医疗、疾控、保健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允许设置本机构之外的门诊部或分诊部。疾控和保健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可在本机构内设置一处医学门诊,除此之外已设置的,由各许可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自行进行清理,撤销。
6、社会医疗机构。全市现有社会医疗机构591所,其中市区内155所,三县436所。城乡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总体上控制在此范围内,不再审批新的机构。重点加强对现有机构的监管,改善基础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门诊部、诊所应距其他医疗机构200米以上,现有的门诊部、诊所布局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逐步进行调整。
7、医疗美容机构。严格按照《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加强对现有医疗美容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机构。但对设置规模较大、人员资质齐全、环境良好、技术先进的,经过严格审核后可新设1——2所。
8、医务室(所)。凡职工(或学校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可在本单位内部设置1所为职工服务的医务室(所),但法人必须由该单位法人兼任。企事业单位因改制、破产、重组等原因,已被撤销不存在的,其医务室应由原许可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其医务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床位配置
全市每千人口床位数达到5张,全市平均床位使用率保持在80%以上,平均住院日:三级医院≤13天,二级医院≤10天。
新建综合、专科医疗机构,按规划、功能、服务范围核定床位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床位在保证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侧重于慢性病、老年病康复和护理。
(五)大型医疗设备资源配置
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医疗机构的层次、功能相适应,严格规范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到2010年,我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达到: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18台,磁共振成像仪(MRI)3台,爱克斯刀(X刀)3台,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3台。
(六)医疗急救资源配置
健全全市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一级医院要完善急诊科建设,要做到随时应诊。二、三级医院加强急救管理、急救配套设施、院前急救能力的建设。在市一医院建立青海省急救中心"西宁分中心"。三县在县医院设立120急救通道,同时分别建立2个急救站,在各乡镇卫生院建立医疗急救点,使医疗急救网络覆盖到每个乡镇。
(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
加强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中心,区县疾控中心为基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依托的全市疾控网络建设,疾控体系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及重大传染病的流行病学研究。逐步提高传染病防治和疫情管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1、在现有的市、县(区)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上新增城南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新改建业务用房和辅助设施及配置检验检测设备等,并开展各项工作。基本建成市、县(区)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实验室,市本级实验室达到省内同类的先进水平,具备P2生物安全实验室。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配置达到县级配置的标准。
2、建立连接省、市、县、乡镇和有条件村(社区)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输网络,逐步形成高效、便捷、功能完善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指挥网络体系。
3、新改扩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房屋90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6000平方米,力争建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独立实验楼。
(八)妇幼保健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以市妇幼保健中心为中心,区、县妇保中心为基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依托的覆盖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提高全市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和质量。
根据妇幼保健需求和功能任务,充实完善按行政区域划分设置的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乡、村两级不设专业机构,其功能任务分别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承担,中心卫生院最少配备3名妇幼医生,一般卫生院最少配备2名妇幼医生,负责做好正常产住院分娩和一般孕产妇监测及儿童保健和监测管理工作。同时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每个村卫生室必须有一名相当中专水平女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员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九)卫生科技人力资源配置
造就一支适应现代医学科学发展和医学模式转变需要的人才队伍,形成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卫生人才布局,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水平和知识层次得到整体提高。
1、注重加强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引进,使医疗卫生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结构更为合理。
2、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床护比1:0.4配置。
3、发挥各大中专医学院校对我市人才培养和卫生科技教育的支撑作用,全面开展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培养、引进、造就一批较高层次的医学人才。
4、严格卫生行业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到2010年,二级以上医院100%的医生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生(含乡村医生)须取得助理及以上执业医师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从业人员日常注册和管理按相关法规执行。
五、实施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明确政府职责,建立财政保障体系,落实财政投入政策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的、具有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对发展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负有重要责任。一方面,要通过规范医疗市场来鼓励各级医院在不同层面开展合理竞争,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来提高服务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制度,保护弱势人群,向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因此,各级地方财政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建立财政保障体系,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履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各级财政新增的卫生投入经费,应向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以及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疾病防治领域倾斜。
(二)进一步改革医疗服务运行机制, 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与任务,强化卫生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对区域内的全部卫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监督和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与任务。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首诊负责制,合理引导病人树立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的就医理念,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降低社会医疗服务成本。
在控制卫生资源总量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医,与公立医院公平竞争。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采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投资或捐资,单独或联合举办社会公益型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与审核,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科学规划,宏观调控,按"总量控制,调整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把好医疗机构准入关
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促进现有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一方面采用鼓励政策,引导资源向社区、农村和基层机构流动;另一方面引进必要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使卫生资源布局合理,提高医疗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通过设定准入标准,引导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缺乏地区设立民营医疗机构。对医疗资源的增量部分,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优化结构,严格设置审批管理,优先考虑基本医疗服务,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认真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标准,以本规划为指导,以准入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新技术应用、大型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严格准入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违反执业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理。加大医疗市场整顿力度,坚决打击无证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对现有医疗机构中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重复设置的医疗机构,逐步予以合理调整或撤销。
本规划由西宁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