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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

2014/05/26 1.3w 阅读 140 点赞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
  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青政办[2012]268号),现就全面推行西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项司法制度。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既履行了法律义务,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可以及时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采取改进措施。可以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地出庭应诉,自觉地起带头示范作用。
二、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要求  
  2014年3月,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了通报,在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开庭审理的174件行政诉讼案件中,西宁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63件,实际出庭13件,出庭率仅为20.63%,出庭率较低,全市各行政机关在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方面,还未真正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义。因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并做好这项工作,增强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监督的意识,严格按照《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积极履行出庭诉讼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本机关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案件;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机关以市、区(县)人民政府等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影响较大的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建议出庭应诉的案件。
  除上述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贯彻落实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分别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收到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市政府各部门收到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及时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了解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诉讼以及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在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执行"的情况,应当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市政府将对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通报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或者出庭应诉率较低的予以通报批评。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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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