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民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青海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青民发〔2024〕68号)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西宁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西宁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专家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西宁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科,地址:西宁市海晏路2号国贸大厦11楼,邮编:810001。
2.通过来电或者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联系电话及传真:0971-8295077,0971-829586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
附件:西宁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规则(征求意见稿)
西宁市民政局
2025年4月8日
附件
西宁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规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青海省民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青海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青民发〔2024〕68号)精神,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规则。
一、开立账户
(一)机构收取预收费的条件。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具体收取、支出、退费等须严格按照《青海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提交备案资料。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预收费备案,提交预收费备案资料,具体包括:
1.《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
2.《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
4.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三方监管协议书。
(三)机构申请开户。养老机构可在省民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公布的可承接青海省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业务首批商业银行名单中自主选择一家存管银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所在辖区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进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申报。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资金。本《规则》施行前已实施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设立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将预收费用全部转入相应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当地民政、金融监管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养老机构按照预算单位管理的,其账户开立、使用还应当遵守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二、规范资金支出
(一)专户资金使用。养老机构收取的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应按照《青海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支出。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资金异常流动:
1.提现;
2.转入与资金规定用途明显无关的个人账户、企业(组 织)账户或其他支付平台;
3.押金当日支出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10日内累计支出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30日内支出金额超过入住机构服务对象缴纳押金总额的20%;
4.会员费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规定留存比例;
5.发生大额、频繁资金往来等资金异常情况;
6.符合金融监管、防范非法集资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出上述情形,能够证明合规使用的,由养老机构报负责监 管的民政部门认可后申请监管银行予以支付。
(二)调整资金限额。存管资金支出限额,由县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时,结合养老机构规模等情况予以调整和明确。
(三)明确科目管理。本《规则》下发前收取的押金、会员费未进行科目分类的,应在备案时分别明确押金、会员费的金额。
三、履行账户管理
(一)预收费存款账户管理。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承接养老机构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存管职责,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办理各养老机构预收费缴存业务,禁止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预收费资金。严格依法依规做好专用专户资金存管工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严防资金风险和损失。同时,应具备预收资金存管资质和相应监管系统,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养老机构在注销、清算或终止服务前,应当先对存管账户上的资金进行处置清算,并办理存管账户注销手续。在存管账户未清算注销之前,不予办理养老机构注销登记手续。养老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其他个人账户收费转账。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存入机构相应账户。存管银行根据存管协议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对养老服务不提供担保,养老机构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二)强化风险防控。存管银行对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留存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预收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押金、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上年末余额的20%。存管银行加强资金异常流动监测,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民政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存管银行。民政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存管银行。存管银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存管协议约定,对专用存款账户采取相应限制措施。专用存款账户的风险保证金在老年人办理退费、养老机构办理清算和注销时,养老机构可以定向提取。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一)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开展预收费行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养老机构为弥补建设运营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原则上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本机构月平均月养老服务费的12倍。对于本《规则》实行前已收取会员费且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应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好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自觉接受服务对象、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同时也不得打着销售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加强风险研判。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完善推行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签约、履约行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无理由不退费或者拖延退费、资金异常流动等问题线索要加强互联互通和定期研判,发现苗头性风险,及时稳妥处置。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提供存管账户资金对账单。养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季度预收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每年4月底前,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养老机构应对有关情况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县级民政部门每年5月底前将辖区内养老机构上年度预收费情况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通报。
(三)强化部门监督。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要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抽查审计,对日常检查和个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或者普遍性问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要将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公示。鼓励各地积极引入保险机制,为老年人交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
(四)分类处置问题隐患。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整改到位、依法合规经营。存在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等问题的,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及时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将问题线索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配合做好调查认定、后续处置等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以预收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信用惩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突维稳工作。
附件:1-1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
1-2备案承诺书
附件1-1
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
(参考样式)
基本信息 | |||||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备案床位数 | 入住老人数 | ||||
固定资产净额 (其中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 | 近三年预收费总额 (万元) | ||||
收费信息 | |||||
平均床位费 (元/月) | 平均照料 护理费 (元/月) | 平均餐费 (元/月) | |||
专用存款账户信息 | |||||
开户银行 | |||||
账户号 | |||||
预收费人员总数 | 预收费总额 (万元) | 账户余额 (万元) | |||
填报人(签字):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2
备案承诺书
(参考样式)
为规范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切实维护机构住养老年人合法权益,我单位承诺:
1.已知悉《青海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西宁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规则》等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2.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
3.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本机构预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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