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8〕101号)文件要求,我市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以及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开展了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23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并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及时对涉及的办事指南进行修改,及时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和人民群众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清理结果落实到位。要加强督促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问责力度,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对索要各类无谓证明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共10项)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 1 | 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 审核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公积金缴存不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三)借款人婚姻证明;(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 地方政府规章 | 公积金中心 |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通过部门核验查询 | |||
| 2 | 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 | 审定贷款额度 |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70号)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三)借款人婚姻证明;(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 地方政府规章 | 公积金中心 | 售房人或售房单位 | √ | 以合同凭证办理 | |||
| 3 | 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 核定收入 |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70号)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三)借款人婚姻证明;(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 地方政府规章 | 公积金中心 | 工资代发银行 | √ | 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收入 | |||
| 4 | 用工许可证明 | 证明用人单位用工情况 | 《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0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用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登记文件、招(聘)用简章、《用工许可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 地方政府规章 | 职介机构 | 人社局 | √ | 以劳动合同办理 | |||
| 5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审核证明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审核 | 《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缴纳办法》(市政府令第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立项、审批的有关资料及配套绿化建设方案报送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审核证明后,方可向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地方政府规章 | 园林管理行政部门 | 园林管理行政部门 | √ | 不再收取绿化补偿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总平面布置图时,一并复核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做好绿化施工图的备案和工程验收工作 | |||
| 6 | 劳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 规范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 《西宁市建设领域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劳务工资的,应当将工资直接划拨到务工人员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招标备案、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施工许可证、综合保险等手续时,应当将与建筑业企业、银行签订的劳务工资委托代发协议书和劳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文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 | 地方政府规章 | 人社部门、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 | 银行 | √ | 查看劳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凭证 | |||
| 7 | 单位证明 | 证明出售非金属的合法来源 | 《西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第十六条:“回收生产行性废旧金属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回收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单位的名称、经办人姓名。” | 地方政府规章 | 废金属回收企业 | 出售废金属的企业 | √ | 不再要求出具 | |||
| 8 | 资金信用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证明文件 | 《西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第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 地方政府规章 | 文化部门 | 申请人开户行的金融机构 | √ | 通过部门核验查询 | |||
| 9 |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家庭成员房产证明;” | 地方政府规章 | 社区居民委员会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 在公租房申请表中设立“工资收入情况”一栏,申请人填写并由用人单位确认;无用人单位的由申请人自行承诺所填写的工资收入真实有效 | |||
| 10 |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需提交公安部门开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地方政府规章 | 教育行政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 | 通过部门核验查询 | |||
附件2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共13项)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 1 |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提供企业资信证明、由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证明等 |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 《关于印发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农产办﹝2014〕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报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提供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第四款规定:“由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证明。”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农牧部门 | 银行、县级相关部门 | √ | 通过部门核验查询 | |||
| 2 | 男职工配偶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明 | 用于核定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 《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宁政﹝2012〕13号)第二十条规定:“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单位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的30%。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 √ | 户籍在本省内的,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户籍在省外的,本人承诺,待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后可以在系统查询 | |||
| 3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婚育证明用于证明在原户籍地是否超生,节育措施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给予扶助的通知》(宁政办〔2011〕143号)第三项扶助程序中第(一)款:“符合扶助条件的流动人口夫妇,到现居住所在地村(社区)填写《西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扶助申报表》一式四份,同时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递交村(社区),村(社区)对相关证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将《申报表》及证件复印件报送乡(镇办)审核。”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卫生计生部门 | 乡镇街道办 | √ | 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协查 | |||
| 4 | 迁出证明(户口簿无法显示的) | 证明已迁出 | 《西宁市公安局户籍办理管理工作规范》(宁公通〔2017〕222号)第九条:“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九)市外户口迁入。2.原户籍在我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落户政策。入学前户籍在我市,在市外各类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后3年内可直接申请迁入。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西宁市区审核表》,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入学迁出证明。”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 | 分县局、派出所户籍窗口 | √ | 通过部门核验查询 | |||
| 5 | 孤儿证明 | 证明无人抚养 | 《西宁市公安局户籍办理管理工作规范》(宁公通〔2017〕222号)第十二条:“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分县局户籍窗口受理,报户政大队长审批。(一)父母双亡,投靠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近亲属的未成年人。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西宁市区审核表》,附:1.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规范的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三)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所需材料:1.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婴儿和孤儿的花名册及基本情况说明;2.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出具的DNA信息采集回执单;3.民政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5.收养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 | 民政部门 | √ | 通过部门核验查询 | |||
| 6 | 无房证明 | 证明名下无房 | 《西宁市公安局户籍办理管理工作规范》(宁公通〔2017〕222号)(七):“市内迁移。按照有房和投靠直系亲属迁移原则予以办理。1.成年子女迁入父母户内。所需材料:市内户口迁移登记表、户口簿、无房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符合落户条件,均可办理申请落户 | |||
| 7 | 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 证明缴纳养老保险 | 《西宁市公安局户籍办理管理工作规范》(宁公通〔2017〕222号)第十三条:“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分县局户籍窗口受理,主管局长审批后予以办理。(一)市外户口迁入。1.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政策。凡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满1年且连续交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允许本人在单位集体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西宁市区审核表》,附:⑴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凭证;⑵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⑶落户于稳定住所的须提供单位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书、分配或租用房屋证明或公租房租赁合同;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⑹成年子女须签订未婚承诺书;⑺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 | 社保部门 | √ | 凭借原始缴纳收据 | |||
| 8 | 退学证明 | 证明中途退学 | 《西宁市公安局户籍办理管理工作规范》(宁公通〔2017〕222号)(九):“市外户口迁入。2.原户籍在我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落户政策。入学前户籍在我市,在市外各类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后3年内可直接申请迁入。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西宁市区审核表》,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入学迁出证明。中途退学的,需提供当事人退学证明。”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 | 教育部门 | √ | 原户籍在我市,中途退学的,持外省、市高校所在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即可办理户籍迁回手续 | |||
| 9 | 住房证明 | 证明住房落户住址详情 | 《西宁市公安局户籍办理管理工作规范》(宁公通〔2017〕222号)第十二条:“(四)款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军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所需材料:1.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任职命令、随军批复及家属随军报告表;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母(父)子(女)关系证明;5.成年子女签订的未婚承诺书;6.住房证明。”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取消该项证明,随军家属符合其他落户条件,即可办理,是否有住房不再审查 | |||
| 10 | 双方单位政治处出具证明 | 证明当事人现实身份 | 《西宁市公安局户籍办理管理工作规范》(宁公通〔2017〕222号)第十二条:“(四)款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军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所需材料:1.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任职命令、随军批复及家属随军报告表;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母(父)子(女)关系证明;5.成年子女签订的未婚承诺书;6.住房证明。”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 | 双方单位 | √ | 取消该项证明,随军家属符合其他落户条件,即可办理 | |||
| 11 | 监护人证明 | 法定监护人失去监护条件和能力办理子女转学时,需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失去监护条件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 《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宁教基〔2014〕49号)第十八条:“(一)城区内转学: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符合法定监护人失去监护条件和能力的,可持委托监护人户籍、房产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和失去监护条件或能力的证明材料,在委托监护人居住地相对就近有空学位的学校申请转学。(二)跨本市城区转学:6.我省州县户籍学生在当地失去监护条件,在本市城区有委托监护人,确需转学的。须提供委托监护人户籍、房产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和失去监护条件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市、区(县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 | √ | 查看户口簿,个人说明情况 | ||
| 12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进城创业和务工人员办理适龄随迁子女入学时,需提交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外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来宁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宁教基﹝2016﹞59号)进城创业和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西宁城区就读小学一年级的,法定监护人在西宁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西宁城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或是在西宁城区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证明(满一年以上)。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含购房合同)或在当地房产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的房屋(房屋地址与居住证地址一致)。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市、县(区 | 房管部门 | √ | √ | 查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 | ||
| 13 | 务工证明 | 在我市务工的法定监护人办理子女转学时,需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 | 《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宁教基〔2014〕49号)第十八条(二):“跨本市城区转学:7.在我市投资、经商、务工的法定监护人的流动人口子女,因投资、经商、务工地发生迁移确需转学的。须提供外出务工证明、居住证、营业执照或用工合同、原籍户口簿、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市、县(区 | 所在单位及县(区)级劳动人事部门 | √ | √ | 查看用工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