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强化对调运苗木、木材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防范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并传播蔓延,保护全市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苗木、花卉、木材及其制品调运复检工作,规范调运程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造林绿化及相关工程建设项目中所使用的苗木、花卉、木材及其制品,一律严禁从疫区调运。
二、凡调入、调出我市的苗木、花卉、木材及其制品须向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报检,经检疫未发现松材线虫病及其他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且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的方可通行。
三、《植物检疫证书》按车核发,实行“一车一证”,不得虚报瞒报。如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私自调运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公安部门和林业检疫部门在进行联合执法时,所有途径苗木、花卉、木材及其制品运输车辆需配合检查,严禁任何组织和人员以冲卡、逆行、拒检等危险驾驶行为妨碍、威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因危险驾驶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受理电话:
0971-6315911(西宁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0971-2727720(大通县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0971-2437235(湟源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0971-2235509(湟中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