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请示》(宁房物[2008]8号)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意你局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
二、请你局严格依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此复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