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15号)转发给你们,请会同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从2008年9月1日起全面启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各用人单位到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参保登记及申报缴费。
事业单位为其全部职工、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其在编工勤人员及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确定为0.5%(即:参保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费)。民间非营利组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行业类别确定缴费费率。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市、区县人事部门负责参保单位财政负担经费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的核定;市、区县财政部门将财政负担经费单位的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做好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资金的核定及拨付工作。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参保督促工作。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伤保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全力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市属事业单位、市级国家机关和市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市级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内工勤人员及编制外聘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区属事业单位、区级国家机关和区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区级民间单位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到所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的初审,用人单位凭初审合格手续,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县属事业单位、县级国家机关和县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县级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到所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内工勤人员及编制外聘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
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所需工伤保险费经人事部门核定财政负担经费人员及工资后,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人员及所需工伤保险资金核拨到各参保单位,由各参保单位连同非财政经费负担人员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一并参保缴费。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局、委、办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参保政策,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所属单位,认真组织动员和督促所属应参保单位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各新闻单位要加大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舆论宣传工作,使应参保单位和人员尽快了解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加快推进参保工作。各机关事业单位8月份做好本单位参保人员人数核定、缴费基数核定和向财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经费等相关准备工作,9月份参加工伤保险。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青政办〔2008〕1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和
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
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发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