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西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办法
西宁市教育局西宁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切实做好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 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2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8]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和标准: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免除标准按"一费制"杂费标准(包括信息教育费、取暖费)小学每生每年330 元,初中每生每年370元执行。
第三条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民办学校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费标准的,可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第四条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杂费,不收借读费。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农村劳动者到城市务工的人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将其定义为"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父母或其监护人为农牧业户口,在流入地行政区域内务工就业,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相对固定的住所,其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就学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
具体学生接收办法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6]154号)规定办理。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市、区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对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第五条对市区农民户口、符合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工随迁子女、享受西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学生(指在学校统一食宿管理的住校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小学不低于500元、初中不低于7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 免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国家、省、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为50%、30%、20%;市区财政承担20%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承担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上级下达的免杂费资金补助是省级依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人数核定的,由于学生是流动的,实有学生人数与上级核定学生人数的差额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代办收费
一、城市免杂费后存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借读费
借读费是指非市区城市户口学生、不符合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市区学校借读,市区户口学生不按规定入学、自行选择学校借读时收取的费用。按原规定初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
市区城市户口、市区农民户口(包括符合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按照学区就近入学、初中按"入学通知书"入学的不收取借读费;由于教育资源问题,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调剂分配入学的也不收取借读费。市区户口但跨学区、跨片区等入学不符合规定、自行选择学校借读的学生,市区以外的城市户口借读学生、不符合接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随迁子女)免除杂费,收取借读费。
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条件:
1、持有家长原籍农牧民户口和原籍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2、父母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了暂住证;
3、具有现暂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租房或购房协议;
4、父母具有流入地相关单位、企业或其他用工单位就业卡,或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流动就业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5、持有流动人口原籍婚育证明;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非起始年级的学生还应提供原籍学校的学籍证明或转学证明。
(二)住宿费
有住宿条件的学校对住宿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二、规范代办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
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收费,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成本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一)代办收费项目和标准
1、教材费:按照教材实际价格收费
2、课堂作业本费:按原规定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收取。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具体项目和标准待省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以上收费和代办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使用财政票据,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代办费每学期及时结算,不得结余。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九条加强预算管理, 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 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第十条各级地方财政应根据城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数和学杂费标准, 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 不得先免后补;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不得先收后退, 同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核拨的免除学杂费资金, 严禁挤占挪用、不能用于归还借款等支出。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小学校。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责任制度, 加强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 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学校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