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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西...

2008/12/29 8.2k 阅读 448 点赞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上报的《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指导。设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工作。

  三、根据《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市属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地税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

  四、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均是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责任主体。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期限与纳税期限相同。缴纳单位在申报城建税的同时,使用《青海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按应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之和的1%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六、凡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和单位,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中"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的规定,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七、凡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一次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额低于1元的,予以免征。

  八、对拒缴、欠缴、漏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

  凡征收过程中发生多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征收机关比照税收退库办法办理。

  九、各代征地税机关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按月分项统计,统计表在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的同时抄送市价调办和市财政部门。

  十、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成本开支,地税机关按征收总额的5%、办理此项业务的国库按征收总额的0.5%提取,每季度末由地税、财政、价调办对账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十一、价格调节基金征缴入库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青海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的领取由市地税局和各工业园区地税局向市级财政部门办理。

  专用票据由各代征地税机关负责填写,一式六联,第一联银行收款后退缴费单位作缴费凭证;第二联作缴费单位开户行付款凭证;第三联作国库记账凭证;第四联送市价调办作为收入记账凭证;第五联国库退地税机关作收入记账凭证;第六联国库退地税征收机关作管理资料。

  十二、税务机关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额作为市级收入,由各税务机关就地缴入市级国库。预算科目为:1030199;科目名称:"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各国库经收处为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纳机构,经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同其他财政收入一同办理核算手续,并及时划缴。

  十三、代征地方税务机关、财政和国库应做好价格调节基金收入的对账工作。当月征期结束后,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次月10日内,编制《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对账表》一式四份,盖章后交国库核对,并将核对后的一份送市价调办。

  十四、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各代征地方税务机关应核对上季度基金征收情况(包括应征、已征和欠缴的情况),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征缴清单》,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价调办。

  十五、按照"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民,注重积累"的原则,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动使用机制,将当年征收基金总额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计划、有重点地投放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稳定市场供应。

  十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照有偿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具体使用项目,分别采取借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扶持本地重要商品(肉、蛋、菜、奶等)生产基地建设的,可采用借款不计基金占用费的方式,规定借款期限,到期全额偿还。

  2、扶持重要商品(肉、蛋、蔬菜、食用植物油、大米、面粉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对骨干流通企业采用贷款贴息或费用补贴等方式,以支持企业增大库存,确保淡季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市场供应。

  3、当国内市场或本地市场人民生活必需品因市场供求关系发生较大变化而引发价格异常波动时,对本市流通企业(包括大型超市)用于外购商品保证本地市场供应的,政府可以通过采用贷款贴息或费用补贴等方式,降低市场商品零售价格或保持商品零售价格不变,以便减轻群众生活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4、扶持重要商品市场建设。为完善我市市场体系,方便人民生活,对重要商品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采用拨款或借款、贴息等方式投资市场建设。

  5、在重要节假日或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副食品货源紧缺时,为鼓励贩运户组织货源进场交易及平抑市场价格,对政府决定免收经营户摊位费和进场费的,政府可对市场主办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助。

  6、当市场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影响较大时,政府可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人员生活情况,适时进行动态价格补贴。

  7、当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部分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时,可对销售重要商品的企业因平抑市场价格所发生的亏损进行价格补贴(主要包括进销差价、运杂费、仓储费用、利息等补贴)。

  十七、凡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以项目的形式,通过西宁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价调办申报,市价调办对申请项目初审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论证、评审,对符合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方向的项目,将其建议计划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以领导小组文件形式下发,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

  十八、凡以贴息、补贴、补助等形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或单位,需填写《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送市价调办和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凡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实行"先付后贴"的方式,项目单位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清单;凡申请补贴、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单位需提供单位自筹资金已投入到位的资金凭证,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拨付款项。

  十九、领导小组同意借款的使用单位,需有担保单位担保,并与市价调办和市财政部门签订用款合同。用款合同须对用款单位的责、权、利、还款时间、基金占用费、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十、凡发生重特大紧急事件造成市场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时,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调办、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十一、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单位要设立专门账户或专账核算,健全基金使用财务管理制度,核算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向市价调办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和明细表。使用年度较长的,需报送季报和年终报表。项目终结时办理财务决算。

  二十二、市价调办和财政部门要对投入的基金(补贴、补助、贴息、借款)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凡不履行用款规定、情节严重者,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五年内取消该企业和单位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二十三、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是用于调控人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十四、市价格、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二十五、市价调办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区、县及各工业园区地税机关、各缴纳单位了解和检查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缴纳情况,及时研究和协调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十六、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使用后,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及时在市相关媒体上将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十七、为了更好地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可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总额中安排3%的专项工作经费,专门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方面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基金征收票据费用、项目调研费、专家评审论证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