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西宁市土地例行督察反馈意见,我市部分文件已不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现对下列文件进行废止和修改。
一、废止《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宁政〔2001〕212号)和《西宁市砂石资源开采综合整治方案》(宁政办〔2011〕171号)。
二、对部分文件的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一)删除《关于海湖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宁政〔2006〕200号)批准的《海湖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第3.3.3“容积率奖励”的内容。
(二)删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0〕92号)第二条“认真执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第(三)项内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