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湟水流域(西宁段)综合治理管理委员会、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根据2018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对我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和规划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要求,现就调整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湟水流域(西宁段)综合治理管理委员会、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土地和规划管理权限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管理方面
各管委会依法需征用(收储)土地的,委托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管委会处置土地的,由该管委会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审计成本等,报送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会审形成处置意见后,报请市(县)土地储备和招拍挂委员会研究处置。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二、关于规划管理方面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及其相关规划方案,由各管委会将资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会审后报请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将调整内容函告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三、关于土地出让金管理方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出让金价款全额缴入市(县)级财政出让金专户。
四、关于其他方面
管理权限调整后,宁委(2006)126号、宁发(2010)5号、宁发(2011)6号和宁办发(2014)13号文件中涉及各管委会土地和规划管理方面的条款和内容不再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