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3号)有关规定、国家医保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和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要求,为使我市区域定点医药资源总量合理控制,布局更加优化,结构更加科学,与新时代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相适应,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暂停西宁地区(含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医药机构(按卫生机构规划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及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的除外)新增医保定点的受理工作;期间,已于2025年4月30日前在注册地正式运营已满3个月的医药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的,按原规定受理。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西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