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体现对独生子女伤残困难家庭的关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和新时期国家关于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力度的工作要求,决定从2016年起,适当调整全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及条件
(一)扶助对象
西宁市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伤残,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
(二)扶助条件
1.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含三级)以上伤残等级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申报扶助时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享受扶助时间以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中女方年龄为标准,女方年满49周岁,该家庭夫妻双方即可享受扶助。因离婚或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认定以户口本为准。
3.再婚夫妇中一方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若该独生子女伤残,且双方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均可纳入扶助范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伤残,夫妻离异,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分别进行登记,办理扶助申报。
二、扶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扶助标准由现在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直至亡故为止。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40%,县(区)财政承担60%。
三、资格确认和程序
(一)符合独生子女伤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伤残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由村委会(社区)初审,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县(区)卫生计生局审批。
(二)县(区)卫生计生局于每年9月30前将《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人员花名册》(附件2)、《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汇总表》(附件3)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市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县(区)财政局按比例将扶助金拨付各县(区)卫生计生局。
(四)扶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直接将扶助金打入扶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各地区各部门履职尽责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扶助关怀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扶助家庭。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准确、动态掌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情况,摸清底数,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严格规范资金管理,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19日截止。
附件1.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申报表
2.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人员花名册
3.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汇总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9日
附件1 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申报表 | |||||||
县(区) 乡( 镇、办) 村(社区) | |||||||
父母基本情况 | 姓名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婚姻状况 | 节育措施 | ||
父亲 | |||||||
母亲 | |||||||
子女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领证时间 | 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号 | ||
伤残等级 | 伤残证号 | 鉴定机关 | |||||
银行卡、账号信息 | 父亲 | 开户行 | 帐号 | ||||
母亲 | 开户行 | 帐号 | |||||
家庭详细住址 | 父母联系电话 | ||||||
村(社区)委员会(单位)意见(盖章) | 乡(镇、办)政府意见(盖章) | 县(区)卫计局意见(盖章) | |||||
申请人签字:填表人:负责人:填表时间: |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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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
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汇总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 |||||||||||||||
单 位(乡、镇、办) | 本年度扶助人数 | 本年度新增人数 | 上年扶助人数 | 本年退出人数 | 扶助标准(每人每年) | 当年所需资金 | |||||||||
城镇 | 农村 | 合计 | 城镇 | 农村 | 合计 | 城镇 | 农村 | 合计 | 城镇 | 农村 | 合计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合计 | |||||||||||||||
注:1.此表以乡、镇、办分列汇总上报。2.申报材料只报当年新增人员材料。3.此表逻辑关系(3)=(1)+(2),(3)=(6)+(9)-(12),(6)=(4)+(5),(9)=(7)+(8),(12)=(10)+(11)。 |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负责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