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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信息化项...

2019/04/21 1.4w 阅读 516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西宁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促进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开放共享,节约财政资金、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项目规划、申报审批、技术审查,以及项目建设管理、验收评价、运营维护、绩效评估等内容,适用于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网络安全保障项目;信息资源管理开发应用项目;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运维;涉及网络互联、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业务协同的信息化项目;数据库和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物联网项目等。

  第四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共建部门,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五条  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中央、国家、省、市信息化和数字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全市智慧城市建设顶层设计;

  (二)符合国家、行业及省级标准规范和《西宁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西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安全通用要求》、《西宁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通用要求》等要求;

  (三)采用的技术架构在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先进水平,建设方案技术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四)对相关产业发展或行业、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必要性和实用性;

  (六)有利于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符合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的要求;

  (七)充分利用全市统筹共建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共性平台;

  (八)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原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数据不再重复采集;

  (九)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必须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条  西宁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规划,制定统一信息化技术架构、数据架构、应用架构;负责跨行业、跨部门的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负责市本级、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和统一规划指导。

  市委绿发委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绿色发展评价;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大数据局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抓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统筹安排,并将项目资金及运维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

  市审计局依据职责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

  市委机要和保密局依据职责对涉密系统开展保密审查;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类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并参与市大数据局组织的该类项目技术审查;

  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方案编制、申请报批、建设实施、进度跟踪、质量保证、运行维护及应用推广。

第二章 项目规划及申报审批

  第七条  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各县(区)编制的部门(系统)信息化规划应符合市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纳入市发改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市大数据局负责运营维护管理的各类信息化基础平台(包括整合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其运营维护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本级各部门现有信息化平台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原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技术审查资料。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应程序开展申请立项及组织招投标等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信息化项目不予通过技术审查。涉及投资额较大、技术复杂、综合性强的项目建设方案,市大数据局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技术审查。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的内容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文件时,应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审查申请函;

  (二)项目审查申请表(附件1);

  (三)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附件2);

  (四)按照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文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清单;

  (五)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承诺书(附件3);

  (六)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共享数据资源的,应提供书面依据。

  以上材料需附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和质量要求的,送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有关资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完善的或再次提交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送审材料,三个月内不得再次提交,方案编制支撑单位(机构)列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中央、省级部门统筹安排并拨付专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中应对资金来源表述明确;方案中数据资源共享方式和实现共享的技术方案,由市大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标准之一。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报送技术审查申请函、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

  (二)市大数据局在3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查合格后,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在5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市大数据局根据专家意见向申请单位出具技术审查复函;

  (三)经技术审查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市发改委申请项目及可研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复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专家库、信息化项目库、信息资源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  非市级财政投资但涉及全市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方案、数据目录、上级批准文件等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审查结果和可研批复建设实施。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否则不予验收,不予核拨工程进度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确需调整建设内容,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审查、建设进度、质量、投资及运行管理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招标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30日内,将招标文件、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大数据局报备存档。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2〕127号)相关规定,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应对财政安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验收大纲》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保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和专家共同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存在提供无效数据目录的、生成数据不共享的,以及不按照要求提供共享目录的,市大数据局实行项目验收一票否决。对存在有意减少共享目录资源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依据市大数据局审核意见不予拨付项目运维经费。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项目单位根据验收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申请验收。对限期内仍不能完成整改、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提交项目建设资料及验收报告。政府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提交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工程决算及时办理财务手续,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应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运行维护,应向市大数据局报送质量保证方案、运行维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应急保障措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运行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综治办、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市保密局等部门,对信息化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运行效率、资源整合、应用效果、社会稳定及安全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由财政局备案作为项目下一年度运维资金预算申请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评估的,整改完成之前,不得申报与该项目相关的升级改造项目。

  第二十六条  市大数据局对投入运行满一年的信息化项目开展运行效果抽查,并将抽查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各园区管委会所属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保密和电信业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西宁市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申请表

          2.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3.西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承诺书

附件1

西宁市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选址

建设周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总投资

设备

软件

技术服务

其他

项目资金来源(万元)

财政资金

自筹资金

其他

现状分析(需包括行业内现有系统运行及数据采集积累情况;本部门现有系统运行及数据采集积累情况、与该项目的关联性;现有系统可利旧资源)

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和意义、应用领域、系统技术架构、服务对象等,项目建设方案可另附页)

资源共享情况(信息资源内容、数据来源需求、可共享的数据产出、共享方式)

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社会稳定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

附件2

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方案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项目由来(建设依据)、建设单位、项目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期;

  二、建设思路

  项目意义、建设必要性、现状分析(需包括行业内现有系统运行及数据采集积累情况;本部门现有系统运行及数据采集积累情况、与该项目的关联性;现有系统可利旧资源)、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保设计;

  三、总体设计

  指导思想、设计依据、设计原则、系统功能、目标考评指标、主要技术指标、总体拓扑结构、系统架构、平台架构;

  四、技术方案

  标准规范、网络系统、主机及存储系统、数据库设计、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安全系统、备份系统、布线系统、接口子系统、其它系统、应用终端系统、数据采集、运行维护、设备选型、设备性能参数、设备物理部署;

  五、数据共享方式、数据资源目录清单、数据需求目录清单

  六、项目实施及维护方案

  进度计划、系统运维机制、服务要求;

  七、设备配置清单及预算价格

  编制依据、编制说明、取费标准、硬件设备、基础软件、应用软件;

  八、风险及效益分析

  风险分析及对策、效益分析、社会稳定分析。

附件3

西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承诺书

  为规范和促进西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支持业务协同,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我单位同意将

(项目名称)加入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遵守以下协议条款:

  一、严格遵守《西宁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共享工作;

  二、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平台申请使用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务信息,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仅用于所申请的用途;

  三、按时、按质向平台提供本项目所产生的非涉密内容。并授权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对提供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共享管理、维护和开放;

  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共享政务信息泄漏。

                           承诺人:(主管领导)

                           承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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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